刑事和解硕士论文范文 跟刍议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方面论文范文资料

此文是一篇刑事和解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刍议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

摘 要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我国逐步形成一种诉讼特别程序——刊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能有效化解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矛盾,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但由于法律规定呈保守态度、关于监督和保障的相关规定未及时跟上以及实践中重结果轻过程的做法等,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出现了一些异化问题.成熟的刑事和解制度不可能一挥而就,文章在认真研究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现状后,抛砖引玉的提出了一些关于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想法.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完善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5-148-02

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近年来我国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公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探索,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专门新增刑事和解程序,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由此走向制度化.然而,任何制度在运行之初都不会是完美的,刑事和解亦是如此,其在具体适用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予以分析、探讨和明确.

1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与现状

刑事和解制度,也称恢复性司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针对特定案件,允许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达成和解后,对加害人做出从宽处罚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它是基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出现了一种新的刑事案件解决途径,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应当说,这样一种立法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趋向,但是由于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层面毕竟是一种新生事物,这也导致其在贯彻和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1超出适用范围——与国家“和解”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刑事和解在我国的适用主要是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的过失犯罪案件.据此可知,我国对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有明确规定.而实践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往往有超出该法条的规定,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触犯妨碍公务的相关罪名,通过与相关执行公务的人员“和解”,从而获得“谅解”,进而逃避处罚.事实上,妨碍公务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此时相关执法人员是国家和公权力的象征,因此其不属于受害人,又何谈谅解与补偿?

1.2和解方式单一导致“花钱买刑”

从立法来看,刑事和解的实施通常的一种表象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牵涉到赔偿的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谅解相关,而这又可能产生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济实力的差异,影响到了被害人谅解的“意愿”,也导致民众产生对刑事和解制度“花钱买刑”的认知,进而可能出现民众对刑事和解公平性的质疑和对司法机关公正性的怀疑.

1.3被害人滥用“谅解”权

就金钱赔偿来说,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权根据赔偿的情况作出是否谅解、是否同意和解的决定.而这种立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被害人索赔的,甚至出现被害人及其家属滥用谅解权,提出远远超出犯罪嫌疑人承受能力或者是损害结果请求.如此一来不仅违背了刑事和解制度中双方自愿互利的原则,并且不利于双方的矛盾化解.

1.4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机关只能建议检察机关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法院审理后可以从宽处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适用产生了理解上的偏差,甚至出现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依据,而机关则以此为由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也多表现为以不起诉方式来结案.这并不符合刑事和解制度的本意.

2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2.1规定不细导致标准不一

基于上文的介绍,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相关的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现行立法过于粗疏,缺乏对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评定标准,缺乏和解中赔偿标准的限度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实质审查的详细依据.而这又进一步导致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过程中差异过大,甚至因人而异.

2.2陷入“花钱买刑”困境的原因

刑事和解陷入“花钱买刑”的困境源于实践中大部分刑事和解案件都“重结果轻过程”.无论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双方当事人,都为了和解而和解,为了赔偿而赔偿.

2.3程序性缺陷在一定程度助长“合理敲诈”

一方面,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双方沟通缺乏程序性制约,一味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民事法律规则作为刑事和解的主导不仅有违刑事案件处理的基本准则也可能导致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结果.

另一方面,因为犯罪嫌疑人通常被羁押,司法机关又经常出现依据双方是否和解来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这也客观上导致犯罪嫌疑人家属急于“保人”,只得接受被害人的漫天要价从而获取一纸“谅解”来达成和解.双方从和解程序的一开始就没有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这也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反而让被害人“理直气壮”的据之实行“合理”敲诈.

2.4司法处理权配置不明滋生权力腐败

刑事和解成功后的司法处理权配置不合理不明确,影响案件处理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这一点特别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机关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撤案的决定,检察机关则据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3.1完善法律规定,出台相应司法解释

针对现行立法在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疏的现状,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立法,细化《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和细化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就势在必行.特别是应明确规定,严格禁止私权违法侵犯公权适用刑事和解、细化真实悔罪的认定标准以及被害人谅解的内容.再有,刑事基本法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事实、证据标准,赔偿标准、范围、方式、数额等,以防止利用刑事和解损害公诉权.从2013年元月至今,刑事和解程序的司法适用也有近5年的时间,相关立法机构和实务部门应该开展积极的调查研究,切实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项好的立法,不能够脱离于现实的司法环境,否则就可能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如果推动人大修改相关立法存在难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应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加以调整.

3.2建立健全法律监督

任何法律活动都离不开必要的监督,同样刑事和解程序的实施也必须要有必要的监督来加以制约.特别是对于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结果、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单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由,成为“法外之地”.主持和解的司法机关也不能以和解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为由,忽视了对和解的监督.毕竟,作为刑事案件的处理,不管当事人双方达成何种协议,最终还是要有国家机关来予以确认,这就使得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仍然体现了国家机关的意志.所以,一旦适用不当,其最终的结果也会使司法的权威受到影响.所以,司法机关对于刑事和解的监督,不能只简单考虑到法律机械的运行,还必须看到对案件最终结果产生的社会评价与影响,而这一切都需要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达成的监督来加以制约.

3.3适当放宽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主要是以罪责轻重为判断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功能,笔者以为应当以是否能有效实现刑事和解的价值、体现制度立意为标准.只要适用刑事和解可以达到缓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从而保障和补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且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就应当属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所以,出于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以及公平起见,应通过立法在一定范围内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使重罪案件也能够有机会进行刑事和解.

此外,刑事和解的适用应当考虑到特殊群体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到老人、孕妇和未成年等特殊群体一方面是秉承以人为本的精神和维护正常的家庭生活的考量;另一方面更能体现法的公平正义,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可以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初犯偶犯、过失犯、胁从犯等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宽适用条件.

3.4 细化刑事和解程序

通过细化规定和解程序,让刑事和解制度更加规范科学.我们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和解流程.保证各方参与人的充分沟通.另外尤其应当注意的是,限定和解的期限.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任何纠纷都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解决,所以应当规定合理期限来确保和解可以迅速并且毫不迟延地举行,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总之,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逐步形成的诉讼特别程序,也是《刑事诉讼法》对恢复性司法的回应.因此,完善该制度的各项操作规程以及具体实践都应当立足并归宿于恢复受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的目的、体现其在纠纷解决中的、平等等重要价值.

刑事和解论文范文结:

关于对写作刑事和解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刑事和解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1、刑事技术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