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度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 和美国农场政府信贷制度基于2019年《农业和农利联合法案》类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这是一篇与制度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美国农场政府信贷制度基于2019年《农业和农利联合法案》

郭步尧1 郭淑珍2

(1.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海口571101;2.海南省农业学校海口571101)

摘 要:为了配合2014年农业法案的实施,美国国会于2014年8月修订了《农业和农村联合发展法案》,该修订法案进一步规范了美国农场政府信贷制度的内容及作用.本文在分析美国农场信贷制度的基础上,论述了《农业和农村联合发展法案》中政府信贷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提出了对中国发展家庭农场政府信贷制度的相关启示.

关键词:美国;政府信贷;启示

DOI:10.13856/j.cn111097/s.2016.05.016

基金项目:2012年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HNSK(GJ)1232].

作者简介:郭步尧(1972—),男,山西朔州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旅游法;

郭淑珍(1984—),女,山西朔州人,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基础法学.

美国2014年2月正式实施了新农业法案,新农业法案取消了直接补贴、反周期补贴及平均农作物收入选择补贴,增加了农业风险保障项目及损失保障项目,强化了政府信贷制度在农场发展中的作用.此外,为了配合新农业法案的实施,美国国会于2014年8月修订了《农业和农村联合发展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促进了美国农场政府信贷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法案》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贷制度,整个法案的制度设计主要围绕政府信贷的特点、目的、范围而展开.《法案》就政府信贷制度的贷款分类、风险控制、新晋及弱势农场主保护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笔者将对此做进一步分析.

1美国农场信贷制度

美国农场信贷制度是由商业信贷制度、合作信贷制度及政府信贷制度3部分构成.根据2014年美国银行家协会(ABA)的统计显示,商业信贷发放的贷款总额占农场信贷总额的90.2%,合作信贷发放的贷款总额占农场信贷总额的6.7%,而政府信贷仅占3.1%[1].由此可见,商业信贷比例占据绝对优势,充分体现了美国经济的市场化原则;合作信贷所占比重虽然不大,但也体现了合作互助原则在美国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政府信贷所占比重最小,但作为一种政策性的制度体系,它体现了美国政府对农场发展的支持及调控作用.

美国农场服务局(FSA)提供的信贷,即政府信贷,是一种政策性的信贷体系.FSA是农业部的内设机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FSA利用这些资金直接向农场主发放贷款,或是为农场主提供商业贷款的担保服务,这种信贷体系并不以盈利为目的;FSA主要是为那些无法从商业银行或是农场合作信贷系统(FCS)获得贷款的农场主发放贷款或担保,包括初创农场,严重受灾、经济遭受打击的农场,规模较小、盈利有限的农场.由此看来,政府信贷带有明显的援助扶持性质.

2《法案》中政府信贷制度的内容

2.1贷款分类

2.1.1农场所有权贷款

农场所有权贷款是FSA为特定农场主提供的,通过农场所有权的确定,农场主可以直接从FSA获得贷款或由FSA为其提供担保从其他机构获得贷款.按照《法案》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主方可申请该项贷款服务:①如果直接从FSA获得贷款,借款人必须具有连续3年养殖或种植的经验或接受过农业培训的经验,且该经验能够保证农场顺利实现养殖或种植计划;②如果农场主是自然人,其必须是这个农场的所有人或直接经营者,同时农场规模应小于100 hm2;③如果农场主是法人,股东之间必须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④通过任何途径都无法从商业银行和FCS获得贷款的农场主[2].这类贷款的用途是特定的,即必须用于扩大农场、对农场进行重大修缮、改变农场养殖或种植项目、进行农场水土保持等,FSA有权对借款人进行监督检查.

2.1.2经营性贷款

经营性贷款对农场主条件的要求,与农场所有权贷款基本一致.与所有权贷款不同的是,《法案》对这类贷款的用途做了严格的规定,农场主必须与FSA签订信贷合同,FSA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农场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FSA有权终止贷款,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经营性贷款的具体用途包括以下方面:①以提高经营能力或经营水平为目的进行的农场改造;②为了扩大经营范围而购买农场设备、牲畜;③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④支付农场租金;⑤开发及保护水资源;⑥支付其他贷款的利息或交易费用;⑦改变农场经营方式或农场主参加培训的费用;⑧农场主家庭成员的生活及营养费用.

2.1.3紧急情况贷款

紧急情况贷款主要是为农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提供的贷款或贷款担保.《法案》取消了实施近20年的直接补贴,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并提高了赔付额度,但是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政策,并不能覆盖所有的农作物及农场.对于未能覆盖的农场,农场主可以申请非保险救济计划(NAP),同时也可以申请紧急情况贷款[3].这类贷款的用途比较广泛,只要是与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相关的支出均可以从这类贷款中获得.

2.2贷款风险控制

2.2.1贷款过程的风险控制

贷款过程的风险控制制度是政府信贷的核心制度,主要包括借款人培训制度、贷款评估制度及借款人信用监督制度等.

(1)借款人培训制度.借款人培训制度是风险控制的第一步,《法案》规定应对所有的借款人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农场经营等方面.FSA与社区学院、农业部下属的各种非营利组织、国会的农业法律研究中心等机构签订借贷财务、农场经营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委托这些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培训.培训的目的除了让借款人明确财务风险、信用风险之外,更重要的是提高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借款人的经营能力提升了,其还款能力自然提升.所有培训的课程体系由FSA制定,培训费用由借款人自行缴纳.

(2)贷款评估制度.贷款评估制度是风险控制制度的核心内容.《法案》规定FSA应该按照借款人的申请,对借款人的经营养殖或种植计划及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具体的评估内容包括:①查验借款人的种植、耕种计划费用是否与借款的总额度相符;②确定适当的借款利率,保证借款人有能力还款并能够提升其经营能力和水平;③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现状,评估当前的财务状况及实施过程中的可能风险;④评估借款人获得国家经济援助及参加农业保险的情况.评估工作可以由FSA自行组织,也可以由FSA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不管由何机构来进行贷款评估,均需要出具详细的评估报告,并提出具体的贷款或贷款担保意见.此外,《法案》要求FSA根据评估、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进展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农场主是否达到了相应的经营目标及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借款人信用监督制度.对于信用监督制度,《法案》规定FSA要对从事借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让其充分了解每个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农场经营状况;为每个借款人确定相应的联系人,通过这些联系人定期去了解借款人的情况,进而对农场主进行监督,确定其相应的信用等级.

2.2.2借款人的借款转移制度

借款人的借款转移制度是指政府信贷的借款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转移借贷的一种降低政府信贷风险的制度,主要包括贷款前期的借款人同意转移、担保贷款中借款人转移及政府信贷与其他信贷相互统筹3个方面.

(1)贷款前期的借款人同意转移.贷款前期的借款人同意转移是指申请政府信贷的借款人事先要同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向其他信贷进行借款转移,方能获得政府贷款,也就是说借款人同意按照事先约定是获得政府信贷的条件.按照《法案》的规定,除了贷款担保之外,借款人必须要同意一旦FSA发现借款人可能从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机构获得相同期限、数额的贷款之后,借款人应该按FSA的要求将这笔从其他信贷借来的款项首先偿还给FSA[4].

(2)贷款担保中借款人转移.《法案》还规定了贷款担保中借款人转移的具体程序以及在此过程中政府应该提供的协助义务.《法案》规定,FSA或第三方机构对借款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借款人可以在FSA的担保下从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机构中获取相同利率、期限、数目的贷款时,FSA应协助借款人从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处获得贷款.FSA为这些借款人提供一份计划书,计划书包括在贷款担保成功的条件下,FSA为这些借款人提供利息援助;当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机构按照FSA的计划书内容向借款人提供了贷款,这些借款人不能再从FSA获得农场所有权贷款及经营性贷款;如果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机构按照FSA的计划书内容没有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此时FSA应该继续向借款人提供政府信贷.

(3)政府信贷与其他信贷相互统筹.政府信贷在向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转移过程中,《法案》规定FSA具有统筹协助的义务,包括在所有权贷款或经营性贷款中,FSA必须建立快速转移计划,保证借款人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向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机构进行信用转移.在转移过程中,FSA需要将其对于借款人的评估结果、培训信息、监督要求一并提供给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机构.

2.3新晋及弱势农场主保护

2.3.1不动产租售制度

FSA在《法案》规定的条件下优先向新晋或弱势农场主出售或租赁不动产,以保障其在农场经营中的财务平稳,具体而言,①出售不动产.FSA在获得不动产的150天以内,应以当前市场评估卖给新晋或弱势农场主,如果在出售中有2个以上的新晋或弱势农场主竞买该不动产,FSA应该随即抽签决定,抽签的结果即为最终决定,不能进行行政复议或起诉.如果在150天以内,没有新晋或弱势农场主出价,或是不能达成市场评估价,那么FSA在150天结束后30天以内进行面向所有农场主的拍卖.②租赁不动产.如果新晋或弱势农场主获得农场所有权贷款资金不可用,此时FSA就可以依照《法案》第318条的规定,将获得的不动产租赁给新晋或弱势农场主,但租赁的时间只有18个月,18个月后新晋或弱势农场主需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该不动产[5].

2.3.2参与率目标

参与率目标是FSA按照《法案》的规定建立一个计划参与目标,以保证新晋或弱势农场主能够从政府信贷中获得贷款或贷款担保的机会.在参与率目标的建立上,《法案》规定,FSA应该以县为单位建立具体的参与率目标,保证这些新晋或弱势农场主获得政府信贷,并能够保证他们有机会购买或租赁不动产.在目标建立中,FSA应该考虑到各县人口分布、弱势群体比例及各县不动产存留状况.在参与率目标的分配方面,《法案》规定,FSA应该在最大的范围内为建立参与率目标的新晋或弱势农场申请贷款或购买不动产留足资金,并按照弱势群体比例进行分配.同时,FSA应该就年度参与率目标及目标达成情况向众议院农业委员会及参议院农业委员会提交报告,并接受参众两院的问询.

2.3.3弱势农场主个人发展账户计划

弱势农场主个人发展账户计划是按照《法案》的规定,FSA为弱势农场主建立个人发展账户,账户由FSA和弱势农场主各注入部分资金,农场主按照《法案》的规定用途使用账户资金发展生产.如2015—2016财年在肯塔基州等8个州进行的试点计划,试点计划由各州负责落实,州政府负责对个人发展账户进行管理,FSA主要负责评估参与者的资格,在试点项目上进行具体的业务培训,帮助参与者提升其经济独立性及扩大耕种机会.按照《法案》的规定,试点计划在2014年农业法案实施5年时间内,至少要扩大到20个州.《法案》规定,参与的农场主在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之前,必须要与FSA签订合同,约定以下事项:①参与的农场主同意接受FSA组织的财务及风险管理培训,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只能用来购买土地等不动产及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②参与的农场主必须连续2年向账户里至少存入6 000美元,作为获取农场所有权贷款及经营性贷款的担保,同时试点州政府要向账户提供1∶1的配套资金.如果参与的农场主在2年试点期间内未能使用完州政府提供的配套资金和FSA的注资,那么这些剩余的资金将被自动转入到下一批试点计划中.

2.3.4贷款预留倾斜制度

《法案》规定,FSA在农场所有权贷款中,至少要预留75%的资金给新晋或弱势农场主,如果是分期拨付贷款,至少要预留66%的资金;在经营性贷款中应至少为新晋或弱势农场主预留50%的资金.对于一些特别贫困的低收入农场主,FSA应该预留年度农场所有权贷款的25%专门用于其借款[6].

3美国政府信贷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3.1确立政府信贷在农场信贷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并完善其服务

在美国农场信贷体系中,政府信贷所占的比例比较低,但其具有商业信贷与合作信贷无法替代的基础性及保障性作用,尤其是对弱势农场主来说,政府信贷是促进其农场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国的家庭农场至今还是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农场主的经验及资金较为匮乏,加上中国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当农场遭遇各种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时,难以从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中获得支持,此时政府信贷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支持作用.中国要确保政府信贷在农业信贷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更好地发挥其保障性作用,就必须从以下方面完善其金融服务:①要做好各项金融信息公开服务,保证借款人能够及时了解贷款的进度、程序及相关材料要求,同时加强信息宣传,使农场主能够及时了解政府信贷的相关政策;②要做好政府信贷的咨询、培训工作,帮助借款人提升其财务管理及风险管理的能力,及时解决信贷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2建立家庭农场政府信贷专项贷款机制

中国家庭农场刚刚起步,在经营理念和方式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也是资金问题.因此,中国应该尽快建立家庭农场专项信贷体系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家庭农场的信贷产品进行分类,发挥政府信贷在基础资金方面的保障作用.与此同时,还应该完善专项信贷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对借款人进行培训,尤其是对于经营能力欠缺的借款人进行财务、风险及经营方面的培训,提升其经营水平,提高家庭农场的盈利水平,以此来提升借款人的还贷能力,降低政府信贷的风险.还可以借鉴美国的政府信贷监督检查及评估制度,在贷款之前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计划及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通过年度检查、季度检查等方式,切实降低政府信贷的风险,提升家庭农场的信用水平.

3.3建立新晋及弱势农场主的信贷扶持制度

中国可以参照美国的经验,对家庭农场进行适当分类,明确其相应的经营水平及发展潜力,对于那些经验不足的家庭农场及占用土地、社会资源较少的弱势家庭农场要有针对性的扶持,促进其经营能力及盈利水平的提升.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以县为单位,建立参与率目标计划,按照一个县的家庭农场数量、土地状况及家庭农场总量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在这个比例范围内进行重点支持;还可以建立新晋及弱势家庭农场的个人发展账户,由政府信贷部门与家庭农场按比例各出部分资金,在计划期间内供家庭农场购买生产资料或扩大经营规模之用.

3.4建立政府信贷向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转移制度

美国的经验表明,政府信贷具有基础性与保障性的作用,政府信贷在农场经营体系中只能充当最后一个“保护伞”角色,为借款人提供最后一道保障.而市场经济发展是社会主流,商业信贷与合作信贷始终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因此,中国也有必要学习美国经验,建立政府信贷向商业信贷及合作信贷转移制度,将政府信贷视为“授人以渔”的扶持模式,鼓励获得政府信贷的从事家庭农场经营的主体在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后及时向商业信贷及合作信贷转移.中国的政府信贷体系可以设定一个具体的转移计划及管理办法,包括转移的条件、时间、期限,在放贷之前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达到了转移的相关要求,就应该向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转移[7].此外,在转移过程中,也可以按照美国的做法,当商业信贷或合作信贷利率超过政府信贷利率时,政府信贷可以提供补贴,这种做法能够减轻政府信贷的风险,更重要的是鼓励家庭农场积极提升自身的经营水平、财务管理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闫文.国外农业信贷资金配置制度的比较研究[J].世界农业,2014(3):9195.

[2]Research Institute of Organic Agriculture(FIBL),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IFOAM) .The world of organic agriculture:statistics& emerging trends 2014[M].Frick and Bonn,2015:241246.

[3]Zulauf C,Schnitkey G,Langemeier M.Average crop revenue election,crop insurance and supplemental revenue assistance:interactions and overlap for illinois and kansas farm program crops[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Applied Economics,2015(3):501515.

[4]Campiche J,Outlaw J,Bryant H.Agricultural act of 2014:commodity programs[J].Choices,2015 (2):14.

[5]夏益国,刘艳华.美国联邦农业安全网的演变特点及发展趋势[J].中国农村经济,2014(1):8796.

[6]The United States House Committee on Agriculture,Nutrition,and Forestry.2014.Summary of the Federal Agriculture Reform and Risk Management Act[EB/OL].(20130203).http://agriculture.house.gov/sites/republicans.agriculture.house.gov/files/farm%20bill/2013_FARRMSummary.pdf.

[7]夏益国,孙群,刘艳华,等.建构农业安全网:美国经验和中国实践及政策建议[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4(3):257262.

制度论文范文结:

关于制度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1、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2、会计制度论文

3、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4、新制度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