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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特征与政策效果

王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杨凌712100)

[中图分类号] F83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9923(2017)-01

编者按:目前中国农村正处于金融抑制的状态,广大农民获得信贷和金融服务的权利没有受到保护,农村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制约.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健全的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农村金融体系由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这“三驾马车”共同组成,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基于中国农村经济金融发展极不均衡的现状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契机,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如何构建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以互助合作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组织.按照是否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畴为划分标准,农村合作金融又可以分为正规农村合作金融和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

摘 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指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农民根据合作制原则自愿联合组成,以资金要素的合作为内容,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经济组织.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形态包括两种:一是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这些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由于有合作社的生产合作等作为基础,其发展势头较好,也得到各地政府的扶持;二是2007年以来在银监会框架下形成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中发[2015]11号文件明确指出:“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这为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监管

一、农村合作金融是深化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

在推进深化综合改革中,供销合作社把稳步发展合作金融体系作为重要改革内容,充分利用自身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的职能特点,以及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的独特优势,以合作金融服务,普惠“三农”为理念,创新金融组织形式,打造合作金融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服务,逐步成为发展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的最佳担当者.

(一)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合作金融面临难得的机遇,、省市委文件均有明确的要求.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是实现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融合发展的客观必然,也是供销合作社在新形势下拓展为农服务领域、壮大为农服务实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的内在需求.

(二)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是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联合合作优势的有效途径.供销合作社具有健全的全国、省、市、县、乡镇五级组织体系和遍布农村的经营服务网络体系,业务内容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60多年的发展历程,和农民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和信任,具备了较强的信用度和影响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有其可贵的群众基础和独特的组织优势.要寻求与政府部门、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及系统上下全方位的联合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利益共享,风险分担.

(三)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体制机制的重点方向.要按照市场化要求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股本设置及内部运行管理制度进行科学设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和企业内部约束激励机制.供销合作社应参股控股,确保合作金融的为农服务方向,同时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合作金融机构,增加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要尽快健全完善系统上下组织网络体系,努力形成全国总社和省级社有合作银行,市、县社有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基层社有农民资金互助社,专业合作社内部有资金互助项目的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新体系.[1-3]

二、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虽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凭借自身的信息、效率、成本优势,数量在缓慢增加,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也逐步暴露出资金规模小、运营困难、管理水平低、政策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一)身份地位不明确.虽然一号文件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有明确要求,但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无合作金融方面的专门立法.2006 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对农村的生产合作和消费合作提供了有法可依;2007 年银监会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也只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上述两个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当前各种产权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权、责、利等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无法可依、无管理规定,始终处于“身份不明”的状态.如系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是大部分以资金互助部名义开展,但资金互助部只是合作社的一个内设部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使得其开展金融互助服务处于一种尴尬的灰色地带,不受法律保护,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相当一部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没有建立起一系列完整的财务会计、信贷、奖惩及风险控制制度,从而导致在贷款决策上往往是个人说了算,行政命令、“人情贷”时有发生,使得合作金融处于“内部人控制”局面.同时,由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员多是农民,对其运营监督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导致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形成真正的制衡机制.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的不健全,致使一些地方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往往陷入“个人专权”的困境,其结果也降低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组织外部无监管.2014 年一号文件明确了要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但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现状看,除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监部门监管外,其它类型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于无合法身份,基本无人监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农业部门登记备案,但工商部门只登记不监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委、供销社等部门只有指导、扶持和服务职能,没有监管职能,而且也缺乏约束手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免缴税款,因此税务部门也无监管和约束手段.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手段缺乏,导致一些社会资本参股的合作社或者是能人管理的合作社,为了牟取利润,往往打着合作金融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开揽储,将合作资金发放给非成员使用.少数合作社利用合作金融的幌子,采取做假账、非法集资等手段,将大量资金转向牟取高额利差的行业,如果资金链断裂,往往发生挤兑和卷款潜逃事件,给入社农户带来严重损失.

(四)运行流程不规范.由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内部成员之间开展信用合作,有着独特的“熟人环境”,在发放贷款时往往只凭经验、交情和感觉对社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道德品质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缺乏规范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相关工作流程.一旦社员遇到市场行情逆转或者自然灾害,资金链断裂,加之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借款往往无法收回,带来信用风险.特别是有部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模扩大,贷款对象超出一定区域范围后,更加难以有效掌握借款社员信息,这种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五)社会各界不认可.首先是各部门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存在不同观点.与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认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符合政策导向应予扶持相比,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往往认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非法集资的倾向;税务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制约了其提高盈利和资本积累的能力;人民银行不允许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进行同业拆借,导致其融资渠道窄,融资困难,种种原因致使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试点在一些地区迟迟“按兵不动”.其次农民对合作金融的态度犹豫不定.虽然农村信用社等商业机构贷款手续繁琐,贷款较难,但农民大额资金需求基本上还是从金融机构办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业务发展受到一约.第三是相关保障扶持措施缺失.如存款风险补偿基金、针对农村合作金融规律和特点设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政策等,这些在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中已有的扶持政策,而在农村合作金融中仍处于探索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第四业务系统支撑不足.目前,大部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没有适用的专业业务软件.

(六)专业人才难配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既要掌握发放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偿还能力、诚信情况,又要懂得一定的金融知识.受到农村发展自身局限性的影响,大批高质量管理人才流失.且由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成员主要是农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从社员中选出的管理人员,现代管理、财务会计、金融、法律知识缺乏,人才资源的严重不足,很难满足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业务规范发展的需要.[4]

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议

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加之农村金融具有普通金融全部的特征,又因为服务对象的特点,与其他金融相比,在风险控制方面需要更强的意识和手段.

(一)出台法规政策,明确法律地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合作金融等法律法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机构、产权、运营方式、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予以明确,将其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严格区分开来,摆脱有政策但无合法身份的尴尬境地.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规范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同时,针对各地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允许各地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严格内控制度,增强自律能力.内控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核心,是农村合作金融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稳健发展的关键.首先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确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制约和协调关系,明确责任、权利机制,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其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明晰产权结构的基础上,建立决策组织和管理机构,将决策权和管理权合理划分,协调运转;建立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审计制度、信贷管理制度、风险稽核制度以及岗位问责制度等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出现问题严格追责,以此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要理顺合作社与资金互助组织的内部关系,并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加强外部监管,严防道德风险.首先,按照2014年一号文件指出要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建议党委政府尽快明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管部门,按照“谁行业主管(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分类制定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规则,加强日常监测、风险排查、预警和处理;明确牵头协调部门,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沟通配合,构建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机制,促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规范发展.其次,建立完善外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引导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进行资金银行托管,对资金往来进行全程监管.若发现有超出社员吸收股金、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或将发生挤兑等风险,及时进行风险处置.第三,建立完善外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适时披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接受社员和社会舆论的监督.[4]

(四)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作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开展业务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必须不断规范业务流程,将风险防控贯穿到贷前、贷中及贷后整个环节.首先,贷前调查要真实.在贷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收集真实反映社员的财务状况、贷款需求、还款来源环境和风险状况等信息,客观地进行信用等级评.其次,贷中审核要落实.从社员信息录入、信用等级评定、签订合同、以及最后贷款的发放,每一环节都应按照相关制度有效落实,所有流程必须合规.第三,贷后检查要务实.贷后管理是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和实现预期效益的重要环节.贷款发放后,要强化社员信息的更新,掌握和判断社员生产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切实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化解,早处置.

(五)争取政府支持,优化外部环境.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建议各部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拓展融资渠道.允许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可投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并建立配套监督机制.支持政策性“三农”担保公司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外部融资提供担保,促进政策性、商业性金融资金回归农村.探索实力相对较强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进行同业拆借.二是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出台针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具有保护性和扶持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提高其盈利和资本积累的能力.三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进行贴息,对其借款及社员贷款同时给予财政贴息,以减轻其融资成本,吸引社员入社,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配置专业人才,保障健康发展.人才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人才的素质不仅要求知识复合型,更需要有植根农村、服务农民的热情.首先,应强化现有人才队伍的培训.金融、农委、供销社等部门可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合作金融从业者进行培训,通过岗位培训、锻炼,不断提升现有人员素质.其次,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成立之初,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把这一环节作为获得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第三,依托农民专业技能培训,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人才需求纳入其中.同时,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农村条件逐步改善,以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蓬勃发展,可以创造条件引进高校培养的金融专业毕业生.

总之,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不仅可以丰富供销社为农服务的方式和手段,还可以探索资金互助与生产消费合作的有效途径,满足农业发展多层次融资需要.我们应抓住机遇,探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符合社情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之路.[1-5]

参考文献:

[1]Micro Credit in Chiapas, México: Poverty Reduc?tion Through Group Lending[J]. Gusto Barboza,SandraTrejos.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 2009,12(2)76

[2]Best Practices in Credit Accessibility and 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J]. Journal ofBusiness Ethics . 2010,12(1)90

[3]The Structure of the Chinese Banking System andCredit Access Problems for Es[J]. Enrico Geretto,Ru?bens Pauluzzo. Transition Studies Review . 2011,8(3)55

[4]Use of borrowed start- up capital and micro enter?prises in Mexico: existence of liquidity constraints[J]. Heik?ki Heino. Portuguese Economic Journal.2012,5(1)97

[5]吴成居.福建省村镇银行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J].福建金融.2013,12(09)28

金融机构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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