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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领袖在舆情中的作用

[摘 要]笔者以2017年“辱母案”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微博数据进行内容分析,理清舆论互动始末,并希望通过舆情梳理,揭示意见领袖在舆情发展中实际的作用.本文认为虽然同属意见领袖,媒体机构在平复网民情绪、补充案情、提升讨论维度的层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其他意见领袖在“辱母案”中,更多地强化了网民在“事实维度”观点的构建,在文末,引入“转载原创比”这一概念,衡量意见领袖观点在网民中的“内化”程度.

[关键词]意见领袖 内化理论媒体机构

一、“辱母案”始末

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被11名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刺向辱母者,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

3月23日,《南方周末》在其网站等多个平台,以“辱母案”事件为内容,发布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新闻报道,并未掀起话题热度,24日,凤凰网、网易新闻分别将原标题更名为《山东:11名涉黑人员当儿子面侮辱其母1人被刺死》和《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并在其客户端转载原文,更名后的文章标题更为直接,获得了一定传播量,25日,微信公众号“南方周末”再次刊载《刺死辱母者》一文,该文以朋友圈为中心,辐射全网,大V和自媒体积极参与讨论,中流力量带动全民关注,晚间.@凤凰新闻客户端@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人民日报相继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评论,舆情持续走高.

26日午间,最高检表示,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对媒体反映的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截至26日24时,新浪微博全网信息突破百万条[1].

二、“辱母案”舆情状况

为了阐明媒体机构介入后舆情呈现状况,笔者依据网民的舆情呈现状况,将“辱母案”分为三个阶段.如下表所示:

在舆情抽样中,依然以新浪微博作为平台,为了提高抽样效率,保持样本在时间上的均匀,以25日16时-26日16时为区间,以小时为单位,抽样率1%,对搜索到的微博进行随机抽样,内容分析结果如下:

(一)舆情初期:善恶交锋,网友愤怒“站队”

在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的报道中,“辱母”过程,吴学占黑社会团体、偿还、苏银霞涉嫌非法集资、杜志浩曾肇事逃逸等,都是报道中涉及的内容.

但在舆情呈现中,于欢代表的刺人方和杜志浩代表的讨债方被放在善恶的两端,在“事实维度”的舆情中,网民关注的焦点在于案发经过中的“下体辱母”和“离场”,舆情选择的事实集中体现了于欢的“善”与讨债者杜志浩的“恶”,两者对立相交,愤怒、难过等情绪表达成为舆情的重要内容.

案情背后的经济纠纷被放置一旁后,善恶对立立马凸显出来,事发的三个阶段“讨债-辱母-伤人”,由于普通民众对本身的负面评价,讨债缘由被忽视,事发阶段被舆情简化为“辱母-伤人”,《刺死辱母者》标题本身,则带有丰富的侠义色彩和江湖气息,激发了网民的朴素正义,“辱母案”报道初期,舆情集中于当事者双方的善恶交锋,网友迅速站队,辱母者杜志浩的权益被舆情忽视.

(二)舆情中期:价值维度出现,事实维度泛化

25日晚间.@澎湃新闻刊发社论《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中青报微信公众号“中青在线”发布文章《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近24时,@人民日报发表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文中呼吁应“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认为“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

26日,传媒的合力介入后,有关“辱母案”的价值解读进入公众视野,民间舆情对“辱母案”的极端负面情绪减少,民间舆论场通过转载舆论场的观点,涌现了“辱母案”中关于司法价值、法治公平、人伦情境的思考,不少网友自发呼吁“法治”,避免网民过多关注给司法机关造成审判压力.

于此同时.民间舆论场对“辱母案”于欢有罪、无罪的主观表达,依然存在并且持续,事实维度的讨论增加了案件中的“”情节,从“”讨论的具体内容看,其讨论并非该案件中“苏银霞借”状况,而是由此引发的,关于“”是否合理合法、民间融资难等问题,可以说,在报道中期,民间舆论场在“辱母案”中,对于当事人于欢的站位依然延续,但是民间舆情的情绪表达趋缓,网民的不公平感和愤怒感下降.

(三)舆情后期:法治收尾,照应舆情

26日午间.最高检表示,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对媒体反映的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舆情进一步分散.

5月底,聊城市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5月27日,“辱母案”在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庭审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答记者问,详细回应了为何认定当晚处警民警不构成犯罪.并表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过当.@人民日报评论发表评论《辱母案二审:别怕把案件放在聚光灯下》,表示“在司法领域,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稳压器.”司法实体回应案情、舆情,事态平稳收尾.

(四)案件痛点延续始终

该案件中,出警行为和于欢有罪无罪、量刑轻重,成为网民由始至终讨论的焦点,媒体评论介入后,舆情出现分散,这一层面的话题短暂消退,26日上午,再次复燃,媒体的回应在平复网友情绪上起到了重要作用,网友的愤怒感、不公平感呈现下滑态势,但无法打消网民对案情本身的关注和追问,两个月后,在、司法实体对该案件进行侦破、二审判决后,才彻底回应了舆情.“辱母案”的舆情痛点围绕案件事实,延续始终,媒体行为起到的作用是平复网友情绪、呼唤理性、并呼吁司法介入.

三、意见领袖评述“辱母案”分析

以新浪微博作为平台,以“辱母”为关键词,抽取3月24日-28日,微博类型为“热门”,选取其中前20的微博数据(24日新浪微博只收入了9条“辱母案”热门微博),以此89条数据作为意见领袖的态度,对其内容进行语义分析,并该微博下的“点赞数”,作为该条微博观点的影响力表现,同时,将其中的媒体认证微博抽调,分析在不同的观点表达下,媒体机构对该观点的贡献程度,得到数据如下:

24日到28日,“辱母案”意见领袖表达内容经历了单一到多元,感性程度降低、理性程度提高的过程,这一表达过程与网民的表达是一致的.

之所以将意见领袖中的“媒体机构”单独计算,是因为在微博观察中,发现媒体机构的语义内容和其他意见领袖产生了较大差异,几乎包揽“司法价值’’“案情纵向联结”“案件细节补充”三项内容,由此认为媒介机构在“辱母案”的新闻报道、评论中,具有其他意见领袖主体不具备的作用:

(一)补充报道内容,解答公众疑惑

《刺死辱母者》原文的重点在于“事发经过”,背景资料中,着重提及“借款缘由”,自《刺死辱母者》引爆网络后,其他媒体机构在原有报道基础上,进行反复采访,挖掘新闻点,3月25日-26日,一系列关于事发经过、案情背景的新闻相继发布.更多的事实被挖掘出来.25日23时31分.@澎湃新闻发布《山东“刺死辱母者”案证人讲述民警处警细节:开着执法记录仪》,26日《华西都市报》头版《刺杀辱母者,何以判无期: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独家对话“辱母案”当事人姑妈,还原事发经过》,《北京青年报》7版发布《刺死辱母者案:讨债者因涉黑被查》,这些报道具有解疑作用,让案件更加清晰的展现在网民面前.

(二)照应网民舆情,避免舆论审判

在媒体评论介入之前,无论是微博大v还是普通网民,大都将讨论的重点放在了“于欢有罪无罪”“量刑轻重”“出警是否涉嫌无作为”等案情分析上面,或表达自己愤怒的情绪,或为案件当事人抱不平,或对案件细节进行猜想,也有微博大v发起网络,让网友选择“于欢是否有罪”.

在社会事件中,公众关注的焦点是身份的归属、情感的认同,而不是事实本身的对错,以势抗争、以死抗争往往取代依法抗争、以理抗争,情感成为贯穿事件发生和发展的逻辑.[2]

具体到“辱母案”上,网民的基础点着落于“于欢一审被判无期”这一问题上,这构成了讨论案情的基础,并引申出其他话题点,在相关细节的烘托下,如“黑社会”“叮嘱后出门”“杜志浩肇事前科”等,加重了网民“愤怒”“难过”“不公平感”“震惊”等情绪,媒体机构急需对民情进行反应和回应.

@中国青年报发布的《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和@澎湃新闻刊发的社论《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都将讨论点放在“正当防卫”.前者认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要鼓励公民采取必要措施与不法侵害作斗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将“超过必要限度”的“门槛”抬高,会使公民抗争邪恶的勇气遭受遏制,从而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将重点放在司法机关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彰显法律正义上.后者则以网民舆情呈现作为依据,认为“民意”和“一审判决”之间,存在对于于欢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认知鸿沟,而“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肯定了“民意”的合理性,并呼吁司法机关作出回应.

舆论审判概念源于“媒体审判”,是指媒体有倾向性的审前报道和评论对公正审判产生影响的现象.综合国内学者的描述.所谓舆论审判主要表现为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媒体对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第二种类型是指公众特别是网民对当事人的判决(主要是一审判决)所作评论的非理性.[3]

在照应舆情的同时,媒体机构不对案件细节进行纠缠、解说、定性,避免使用夸大的语言刺激舆论神经,分条列举,娓娓道来,相比于网民的“愤怒”“激动”“震惊”等情绪,媒介机构保持了克制,对于案件评论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避免出现“无罪”“判决轻重”等审判字眼,将保持司法机关独立、公平审判作为呼吁点,这一呼吁又照应了法律程序,在呼吁法律正义和维护法律尊严中找到了平衡点,谋求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避免舆论审判,坚定法治精神.

(三)开拓讨论维度,引领价值判断

面对新闻事件,民间舆论场的讨论集中在“事实判断”,以“辱母案”为例,讨论初期,大众的焦点在于新闻事实中的行为、于欢的行为、行为、被害人涉黑背景等,大众或基于法律视角、或基于公平视角,评判案件当事人的行为.

舆论场一方面回应民间舆论场,对于事实进行补充,另一方面,不在案情细节上纠结反复,将“辱母案”讨论维度向上拉伸,引入价值维度,从正义、法理、伦理、公平等角度来解读“辱母案”.

再看上文中@中国青年报和@澎湃新闻在“辱母案”后发布的评论,虽然从“正当防卫”人手,但其落脚点则放在法律正义上,“正当防卫”作为公民反抗暴力的正义注脚,法律理应予以回应,舆论场主体呼吁司法机构作出回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5日晚近24时.@人民日报发表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文中呼吁应“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认为“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随后,搜狐新闻等媒体平台纷纷转发,伦理情境的考虑进入公众视野,揭示了“辱母案”的“痛点”,提供了公众舆情的合理出口.至此,关于伦理、正义、法律价值的讨论从舆论场主体出发,通过各类网络主体辐射扩散,将网民情绪引向理性.

四、网民价值维度内化状况

在观点表达中,网民倾向于用事实维度解读公共事件,媒体机构倾向于用价值维度解读公共事件,两者交融的过程中,网民普遍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吸收消化媒体观点:其一是采用转载媒体评论的形式表达对某一解读的认同:其二是发布原创微博,采用价值维度对公共事件进行解读.

“内化”源于社会学,常见于心理学、教育学.内化对象涉及道德、规范、知识等.内化是社会价值观、社会道德转化为个体行为习惯的过程.美国学者布鲁姆指出内化是“把另一些个人的或社会的观念、实际做法、标准或价值观,作为自己的观念、实际做法或价值现.”[4]简明心理学大辞典将内化定义为“接受外部的观点或价值作为自己的观点或价值,甚至没有意识到这种观点或价值的起源”[5].

由于价值维度在“抽象阶梯”中属于较高的层级,相比于自发从价值维度进行观点表达,通过转载媒体评论来表达观点网民缺乏内化过程,因此,笔者引入“转载原创比”这一概念,意为:在同一意思表达中,采取转载新闻评论来表达自己意思的网民的比例.

具体算法为:

“转载原创比”越高,网民对该意思表达的内化程度越低,该意思表达的舆论引导成效越低,“转载原创比”越低,网民对该意思表达的内化程度越高,该意思表达的舆论引导成效越高.

一方面,强势媒体(媒体机构、意见领袖)的言论,在部分网友中形成了内化,另一方面,“沉默的螺旋”理论认为,舆论的形成不是社会公众“理性讨论”的结果,而是“意见环境”的压力作用下,人们对“优势”意见采取趋同行动这一非合理过程的产物[6].新观点的发声打破了一边倒的舆论表达,使得原本持有司法价值维度的网民敢于走向前台.

日本学者早川( Hiyakawa.S.)的《语言与人生》(Language in thoughtand action).这本书中有一章论述了“我们是怎样得到知识的”,提出“抽象的阶梯”思维法.一个原始版本的“抽象的阶梯”:母牛阿花一母牛一家畜一农庄财产一资产一财富.从具体到抽象,被称作是“概念化( conceptualiza-tion)”.[7]反观“辱母案”,通过“抽象的阶梯”对“辱母案”所引发的讨论进行思维,得到如下版本:

“辱母案”-于欢一审被判无期一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行为、判决公平与否-人伦情境-司法信任.

在媒体机构对“辱母案”进行解读时,以“法治”“公平正义”作为解读方向,落脚点在抽象阶梯的中上层,而网民对其进行解读时,以“正当防卫”“作为”作为解读方式,落脚点在抽象阶梯的中下层,不同层次的解读必然导致“理解障碍”.

因此,从表4中可以看到,在“抽象阶梯”相对底部的“正当防卫”话题上,网民的内化程度远高于在“抽象阶梯”上部的“伦理”“信任”问题.

这一逻辑给予我们提示,即在进行社会事件解读时,一方面,要有全局意识,站在普通思维之上,开拓讨论语境,培养受众理性思维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解读方式不宜太抽象、太专业,导致网民回避、曲高和寡,削弱传播效果.

注释:

[1]数据来源:https//weibocn/search/

[2][6]朱珉旭:《当代视域下“沉默的螺旋”理论的反思》,《国际新闻界》2014年第1期

[3]翁杨:《新闻立法视域下的舆论审判及其规范原则研究》,《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4][5]张辉:《服务品牌内化:概念及关键命题》,《品牌研究》2017年第1期

[7]易妍:《在(语言与人生)中攀上“抽象的阶梯”》,《新闻记者》2016年第10期谚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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