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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摘 要: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和实施.这一行政法规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法律援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正义,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在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法律援助主体包括政府和律师,法律援助是作为政府的一项责任和义务,政府必须履行.律师这一角色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虽然提升了我国的法治水平,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供需差距较大、服务效果需要进一步提升等.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完善.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作用

一、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概述

1.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概念

律师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下位阶概念.要了解律师法律援助制度,首先要充分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含义和其他相关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保护法律弱势地位一方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制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目前,法律援助在国际上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因各国国情、法制完善程度而异.但大致可表述为:由政府履行自身的政府义务而设立系统的、体制化、法律化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组织,由符合援助要求的法律人员组成,为经济条件上存在困难或者案件性质特殊的当事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主要由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组成.其中,最主要的服务主体是律师群体.因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只是作为法律援助中的一种类型,但狭义的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律师提供服务,即由专业律师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法律援助制度有特殊的立法目的,即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利益,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的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公平有序.

2.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历史发展轨迹

西方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制观念,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逐渐盛行.15世纪末,英国出现了一些特定法律规定,即对于不能交付民事诉讼费用,或者有特殊困难的民众提供法律救济方式,其拥有可以被免除负担诉讼费的权利.此后,有关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不断出台,条款上也逐步趋于完善以至形成一种.20世纪,英国出现了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若因为经济困难而负担不起聘请律师的费用,可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在英国法律援助规定的影响下,其他西方国家也纷纷效仿,开始订立法律援助条款,最终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相当明显的阶级制度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统治架构.此时代的法律目的系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因此,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基本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并没有出现法律援助制度.20世纪以后,中国国内法律规定受到大量的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影响,在立法上效仿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尽管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但律师制度正在渐渐形成.鉴于律师数量十分有限,以及整个社会局势动荡不安,社会经济发展落后等原因,律师的法律援助仍尚未形成制度.但也有为人正直、追求法律公平的律师出于为一些贫困民众伸张正义的本意和目的,自愿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虽然这种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数量稀少,但是在当时动荡不安的中国开始出现律师法律援助的“星星之火”.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其中就规定了新的律师制度,标志着律师制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从此确立.1965年,司法部出台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首次规定了在当事人出现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无法负担律师费用的情况下,律师可减免费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追求法律正义.1990年,司法部出台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其中增加了有关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在法律实际操作应用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而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在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相关制度.随之,律师法律援助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方式正式走上了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二、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1.有助于保障人权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经济逐渐稳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种类和数量逐渐变多变复杂,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也随之提高.法律援助作为一种调和社会矛盾的制度,其作用在于帮助贫困人民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平衡在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安排,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中,符合条件法律援助主体一般表现为经济上贫困,或者是未成年人、残疾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等.这些主体类型大多是司法程序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要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在这些弱势群体中,他们对于自身的人权保障程度不如社会其他群体,故他们的基本人权保障对于保障人权工作而言就更为重要.律师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司法程序中确保应有的权益不应其弱势而得不到保障,即保障其人权也是法律的规定要求.

2.保障法律正义的实现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国家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合法权利,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重要途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多是社会中处于最为弱势地位的群体,他们需要借助一种来自外界的力量,帮助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由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特殊情况而无法聘请律师,造成其可能无法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2法律援助制度从法律层面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这一群体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形式和途径,让他们不会因为物质上的缺乏或其他情况而被法律“遗忘”,能够让他们与社会其他群体一样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待遇,不会让法律成为“有钱人的武器”.从而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更好、更有效地实现法律正义,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3.能够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随之完备.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和先进成为判断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准,法律援助制度更是这个评判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司法中连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平等都不能保证,有钱的当事人请的是最有经验的律师,而没钱的穷人只能靠自己来维护合法权利,控辩双方的力量分配严重不平衡,法律武器无法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权利.法律如果无法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又从何谈起呢?随着后来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体制崇尚的“人生而平等”和“天赋人权”等思想影响越来越大,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纷纷确立法律援助制度.但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性质的局限性,它的法律援助制度也难免会受到资本的影响.现实中,仍有许多贫困人民因为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律师的辩护帮助.而在我国,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是要为整个社会中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服务的,并非只是为一部分群体.法律援助制度是让人民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使得人民的权益能够得到强有力的保护.社会矛盾的平和解决更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文化的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更加完善,最终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和和谐发展.

4.促进了律师职业道德素质的发展从而提高律师职业的公信力

律师作为人民社会生活矛盾的一种重要调节主体,对社会发展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工作者,为各种各类的群体解决法律困难,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逐渐在社会中获得社会公众的尊重和信任,被视为“帮助人民实现正义的骑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特长,依法获取正当的报酬无可厚非.但对于律师来说,遵守职业操守,发扬职业道德与职业精神也同样重要.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即是以自身所学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职业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庭代理、辩护活动,恰恰是发扬职业道德与职业精神一个极好的体现.

作为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始终不可忘记秉持心中的律师职业道德,要求自身拥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为弱势群体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予人玫瑰,手有余香.”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不仅帮助他人实现权利,给自身带来莫大的成就感,也会对整个律师行业起到引领作用,使得整个律师行业形成锄强扶弱、实现社会正义的良好风气.因此,律师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也积极推动了自身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发展和精神素质的提升.

三、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现状与完善

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在这些年中的实施情况,既有贡献也有不足,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律师法律援助的功效.

1.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贡献

司法活动和司法系统中,为实现社会的正义公平,律师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运用法律武器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根据.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根据是《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尤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三种可以进行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一是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为经济上存在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二是当被告人符合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且尚未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情况时,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符合法律援助要求的辩护律师为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辩护;三是在案件中,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尚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符合法律援助要求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辩护服务.

律师在法律援助制度中的贡献.对于律师在法律援助制度中所作出的贡献,最能表明其贡献度的就是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所占比例.司法部2005—2008年的工作报告中有关法律援助业务数据统计,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比例已从1999年占总体法律援助案件的83%上升到2002年的96%.社会执业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也呈逐年增长态势.不难看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占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绝大部分.所以,律师是作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是在整个法律援助制度中挑起大梁的法律援助承办主体,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2.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中的不足

⑴法律援助服务律师数量与法律援助服务需求之间对称性相差太大.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法律制度也越发完善和健全,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发展健全,仍处于不成熟的初期阶段,法律援助的相关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都较为缺乏.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相应的人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有较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呈直线上涨趋势.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14 年大概有近124 万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专业法律人员办理,这些案件里的当事人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城市贫困人口、残疾人等.而2014年,全国约27万名律师,即便按相关法律规定,每位律师每年最少要帮助当事人办理1—3件法律援助案件,全国律师每年能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也仅数十万件.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律师数量和需要进行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之间差距太大,能够进行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数量完全无法承载如此庞大数量的法律援助需求.

⑵经费过于紧张导致律师法律援助服务缺失积极性,案件办理质量不高.《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需要无偿对经济条件存在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律师法》和司法部颁布的相关通知都对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进行了规定.律师需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需求人进行法律援助服务,且不允许向其收取法律援助的服务费用,整个法律援助过程中产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则由律师所在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为法律援助案件的付出与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补贴完全不成比例,大大打击了律师的积极性,让许多律师不愿意主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被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导致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会打折扣.律师也是一种职业,也要维持正常生活.如果完全依靠律师的职业道德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而不增加办案补贴等经济支持,法律授助案件的质量是难以保证的.

3.对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⑴分类法律援助制度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增加律师办案经费.英国是最早采用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其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时间较长,我们可以从其经验中借鉴一二.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分两种,一种是民事法律援助,另一种是刑事法律援助,属于两个法律援助系统,互相独立,互不干预.当当事人涉及刑事案件时,如果当事人的特殊情况,符合英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当事人可以免费收到法定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服务,该律师或律师所在机构不得向该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当案件当事人涉及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时,若当事人所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承接法律援助的条件时,则英国法律援助委员会会委托专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且费用减免,所减免的费用则由国家的专项法律援助费用承担.英国这一“分类法律援助”制度已实行多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我国也可以根据具体国情对法律援助实施类似管理.一是将法律援助分类,哪些类别收取部分费用,哪些类别不收费.对于承担法律援助所产生的费用差,要明确规定有关渠道承担,而不能要求律师完全提供无偿义务劳动.二是我国可以设立专项法律援助基金,专项适用法律援助案件,以缓解法律援助案件经费不足的问题,并激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设立政府内部的法律援助机构,分担法律援助律师的压力.近几年,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直线上升,让法律援助律师应接不暇.因此,除了需要增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数量,在政府内部也应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相关法律援助案件.因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不能一味地要求社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应该带头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可以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既可以分担社会律师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压力,又可以落实为经济困难的人民实现正义的政府责任.政府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有效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为更多的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服务.

引文注释

①陈卫东,刘计划.论我国律师的性质[EB/OL].(2017-8-21). http: //www. lawtime.cn/ info/ lun.wen/sifazd/2007012260883-5.html.

2 贺卫方.律师与司法公正[J].中国律师,2002(10).

3 张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法律援助服务及其质量问题研究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8.

4 严军兴.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 中国法律援助网. 中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2005 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EB/OL].(2010-08-26)[2018-02-01].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0- 08/26/content_2260678.htm?node等于24953.

6 丛卉.2008 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J].中国法律援助,2009(03).

7 李建波.中国法律援助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45.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政府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6FXD003))]

(作者单位: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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