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类毕业论文怎么写 与外汇检查查罚分离模式优化类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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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检查查罚分离模式优化

【摘 要】近年来,外汇局开始探讨推行“查罚分离”外汇检查与处罚模式,形成分工协作、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效果突出.但随着外汇管理思路的不断变革,该模式在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障碍.本文在梳理外汇检查“查罚分离”模式成效的基础上,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存在的困难,并从依法行政、内控监督制约机制设计等角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外汇查罚分离优化

查罚分离模式是指将完整的查处过程分为调查取证与行政处罚.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早在多年前就开始试行查处分离.“查”,即调查取证,包括资料调阅、资料核实、询问沟通、现场笔录、书证复印整理、底稿签字确认等过程.“罚”,即行政处罚,包括立案、证据审核、案审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通知、收缴罚款等过程.

一、“查罚分离”模式的优势

(一)两权分离,促进廉政执法

该模式实现了调查权和处罚权的分离,检查人员和处罚人员也响应分离,减少了一线执法人员“权力滥用”的机会,避免一手清式的查罚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的权力滥用,促进公正执法、廉政执法,确保执法公正性.

(二)查罚过程更专业,减少行政复议风险

“查罚分离”机制,各个岗位分工更加明确、细化,专业性更强.可针对执法人员特点进行检查过程和处罚过程的分工,一方面专业知识丰富的检查人员使检查过程更全面、详实;另一方面,由法律专长的做出处罚定性,更准确、合法,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可坚持同罚,统一执法标准,降低错案发生率,减少行政复议风险.从机制上看,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内部相互学习机制,能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全身心投入专项工作,查处效率进一步提高

在专业分工更加精细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专注钻研一项业务,通过不断积累完善,总结执法经验和技巧,形成专业化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如罚款催缴过程,在以往为两权分离的过程中,通常案件由谁查处,后续的催缴由谁一手完成,整个查罚过程“战线”过长,牵扯执法人员精力较多.两权分离后,可以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从冗长的过程中“解放”一线检查人员.

(四)解决不深入查处问题,提高检查人员积极性

以往未分权的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会存在有罚款就好的完成任务心态,在既定错误存在,可以处罚情况下,不深入查处.或预计处罚难完成,检查过程中不触及关键性问题.两权分离后,检查人员轻装上阵,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有效解决检查不到位问题.

二、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一)缺乏明确制度,文件表述模糊

现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中,对“查罚分离”模式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仅有要求非检查部门具体承办后续行政处罚事项的模糊表述.对该模式下两权履职时如何分工、如何责任划分、何时移交以及两部门或组别如何相互监督制约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只能自行进行约定,难免出现一定程度的工作推诿或重叠.

(二)基层单位普遍存在人员紧张问题

“查罚分离”模式在基层单位推进时,面临的最大困难往往是人手问题.从检查要求看,现场检查需至少双人入场;为准确定性和处罚,行使处罚权的部门或组别同样需要双人复核卷宗,这就要求同一案件需要牵扯两套人马至少四人,对案件进行两遍分析研究定性.从基层单位看,两权分离后,因人员总数限制,多数单位同一时期只能开展一项检查和处罚工作,效率反而不高.

(三)针对新兴案件,存在沟通协调问题

新形势下,在业务考核压力下,部分银行出现为扩大外汇业务量、提高内部考核绩效,不断创新产品组合行为,此类业务中涉及部分违规情况,其复杂性与隐蔽性也在不断增强.在外汇管理思路不断变革的大背景下,涉外企业个人违规行为也出现新趋势、新特点.针对新兴案件,检查和处罚两个部门或组别对案件判断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会频繁面临案件处罚定性准不准确、证据是否充足、所用条款适不适用等问题,为两个阶段的工作带来沟通协调及案件认识问题.

(四)过程分离,程序风险难把握

在案件后续的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部门或组别仅有相关书证材料,并不掌握案件查处前段过程,案件检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调查取证程序、事实认定、证据形式是否规范,有无双人检查记录、有无全程留痕等均无法掌握,在后续处罚中,存在程序风险.

(五)检查流程不易逆转,完善材料存在困难

“查罚分离”模式下,两个部门或组别的衔接过程即案件的移交过程,案件移交过后,后续的行政处罚工作会转换部门或组别.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极易出现移交时判定证据充足,而后续核实或案审会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够准确,需重新现场取证情况,处理难度较大.如让检查部门或组别重新取证,一方面会影响其在别的案件工作中的效率,另一方面即使能够完成取证,程序是否合理规范、被检查人是否理解均存在不确定性;如处罚部门或组别开展重新取证,因前期没有相关接触,工作难度较大,且被检查人在接触非最初执法人员的过程中,会出现天然的抵赖倾向,证据真实性难以有效保证.

(六)现场因素难掌握,综合考量不够准确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末修订《外汇管理行政处罚指导意见》中规定,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外汇的处罚要根据上述情况及现场配合程度进行综合考量、准确定性.而实际处罚过程中,处罚部门或组别无法掌握现场执法过程中的相关因素.

三、建议

(一)出台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

构建完整的外汇管理“查罚分离”制度框架,建立涵盖外汇检查工作、移交标准规范、外汇处罚工作全过程的外汇业务查罚制度与操作指引,明确查罚两部门或组别的职责与分工,工作任务规范清晰、衔接清楚,明确两权的相互监督和平衡制约体系,为提高外汇管理执法规范化程度提供制度保障.

(二)检查人员及时解释政策,做好处罚沟通工作

检查部门或组别在现场沟通过程中,应及时介绍相关外汇管理行政处罚规定,在检查结果确认过程中明确告知被检查人违规问题可能适用的罚则条款,使被检查人能预知可能面临的处罚标准和范围,减少后续行政处罚过程中因被检查人抵触带来的执法难度.

(三)建立处罚人员预介入机制

针对外汇检查工作,检查前,处罚人员可提前介入,通过案件分析会等形式,会同查罚两部门或组别拟定检查方案,并对检查重点、取证技巧等进行提前沟通,在事前保障检查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质量.检查过程中,处罚人员同时进入现场,与被检查人提前接触,为后续处罚进程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四)加强质证,完善证据链

“查罚分离”模式下,案件移交需确认违规事实明确、调查取证充分、检查过程规范、违规书证及事实确认清晰规范后,进行移交,减少处罚过程中需补充材料的可能,提高执法效率.

(五)移交描述中增加对处罚适用的明确表述

案件移交过程中,为充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移交相关文书中,增加检查过程描述及处罚从重从轻情节的明确表述,并列明原因及依据.如列明被检查人主动向外汇管理机关说明违规情况、积极配合检查、非主观故意并情节轻微、主动消除影响或故意藏匿转移证据、隐瞒事实妨碍检查工作等情形.

(六)查罚人员定期轮岗

建立人员定期流动机制,使每个岗位人员都能接触最新的检查和处罚形势与业务业务,继续加强学习,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和素质.

检查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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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文中期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