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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的制度需求和建构

洪涛

(河南省图书馆,河南郑州450052)

[摘 要]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将非会员的权利纳入了许可力及的范畴,因而对图书馆这种海量作品机构获得对版权的使用权非常有利.鉴于图书馆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有着强烈的制度需求,建议我国积极开展相关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制度明确授权、厘清延伸权利范围、加强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建立侵权救济制度、完善付酬协商机制等.

[关键词]图书馆版权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

[分类号]G251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图书馆的数字化进程受到了版权问题的强有力阻击.鉴于法律制度创新的乏力,图书馆困惑于版权的泥沼,始终未能找到解脱的办法与出路.然而,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图书馆,北欧国家的图书馆借助于成熟的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较为成功地突破了版权的围剿,使用了大量通过传统授权模式无法使用的作品,满足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在挪威的“数字书架”项目中,其国家图书馆与挪威影印复制权协会Kopinor签订协议,利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获得了50000余种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的使用权,解决了海量图书利用与授权之间的矛盾[1].我国现行版权制度无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的规定,2014年6月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第63条首次为该项制度立法,但是并未有涉及图书馆的专门内容,而且条款的相关规定模糊与概括.所以,图书馆有必要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给予关注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1 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属性

1.1 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的内涵

国际社会对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自愿性版权集体管理、强制性版权集体管理和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所谓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是指当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某个作品领域能够代表足够多的权利人(会员)时,其与这些权利人签订的许可协议对非会员同样有约束力,可以在未与非会员订立协议的情况下,许可作品使用者行使非会员享有的法定权利,而使用者只要按照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延伸许可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支付版权使用费,就无侵权之虞.延伸性版权集体许可并非是所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都享有的权利,其权利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框架内,虽然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许可非会员的权利,但是非会员可以适当的方式(公告或者书面禁令等)否认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许可行为,解除其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许可法律关系[2].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瑞典,后来覆盖到全部北欧五国,近年来被俄罗斯、英国、法国等国家立法借鉴和移植.

1.2 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的性质

理论界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性质存在着争论.“权利限制说”认为,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排除了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的意思自治权,在未作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使作品使用者事实上有了使用其作品的法定权利,因此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构成对权利人版权行使的限制.“权利行使说”指出,尽管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排除了非会员向作品使用者直接授权的权利,但是按照法律规定非会员可以在未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协议的前提下否定许可行为的有效性.实际上是推定事先有一个签订的协议,但后来又解除了合同.非会员的解除权由法律规定,非会员依其意思行使,法律后果是使法律规定的集体许可使用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这一解除权依附于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其取得自延伸集体管理算起.所以,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应属于非会员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3].综合考量,以“权利限制”定位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的法律性质更为恰当,这也是北欧各国的立法定位.因为,虽然非会员享有对延伸性许可行为的否决权,但是这类似于“准法定许可”制度中的“保留权”,而且“推定”并非“确定”,构成对非会员权利未经授权的权利的行使.

1.3 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的功能

无论是自愿性版权集体管理,还是强制性版权集体管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权效力只能涉及会员的作品,而对非会员的作品无效.但是,与此不同,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由于将其许可效力辐射到了非会员,所以管理涉及的权利人,以及管理的作品类型、数量等都明显增加,这种作用是自愿性版权集体管理、强制性版权集体管理不曾具备的.可见,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拓展、延长了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将特定作品领域内所有权利人的作品纳入力及的范畴,这也是这项制度被冠以“延伸”的根本原因所在.但是,为了利于非会员行使否决权,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又设计了“选择退出”机制,以防止对非会员拥有的作品支配权的剥夺.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在非会员、版权交易中介、作品使用者之间巧妙地建立了一种联络机制,使原本割裂的失灵的版权市场恢复了活力,统一起来,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推动了作品的创作、流通与利用.正因为如此,尽管理论界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多有争议,但其仍然保持了强大的生命力,适用范围逐渐拓宽,对其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所以,有学者说: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解决管理会员作品的有限性与使用者对作品需求的多样性这一矛盾中具有逻辑上的正当性[4].

2 图书馆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的制度需求

2.1 图书馆版权制度创新的需求

“合理使用”是图书馆利用版权的主要制度,其特点是非经授权使用作品且无需向权利人付费,实质是对权利人专有版权的绝对限制.在数字技术条件下,图书馆对作品的使用往往超过了合理使用的规范,因此寻求该项制度的创新成为立法进路之一.但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对网络环境中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已经作了限定,在此明确的立法导向下再希求扩大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利,显然很难得到立法的支持.部分国家对图书馆以数字化方式使用版权采取了法定许可立法模式,但是在我国版权制度中,图书馆不是法定许可的适用主体.至于强制许可制度、默示许可制度在我国版权制度中尚未得到立法,而且从趋势看,今后立法的可能性较小,更不可能适用于图书馆.所以,在此立法状况下,应寻求新的立法思路.鉴于芬兰、挪威、英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已经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而且不乏专门针对图书馆的规定,建议我国开展立法研究,在未来的立法中适时借鉴.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默示许可等制度相比,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比较优势,不仅有利于图书馆对作品的利用,而且可以通过对使用费的协商、转付等机制保障权利人的经济权益.

2.2 图书馆授权困境的需求

数字技术环境中,图书馆利用版权受困于“授权”.由于“先授权,后使用”是使用版权的一般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图书馆未经授权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的使用都有可能构成对版权的侵犯.但是,图书馆向权利人取得授权存在诸种障碍:其一,确定和联系权利人的障碍.许多作品的权利人并非明确,特别是对部分特殊类型的作品(比如,摄影作品)更是如此,于是图书馆就必须寻找并确定该作品的权利人.由于权利人工作单位、住址、通讯地址的变更,或者原出版社的合并、分立、破产,或者原权利人去世又无版权继承人,加之没有完善的版权登记系统,于是寻找和确认权利人就会颇费周折.如果权利人在作品上署的是笔名、假名或者未署名,那么确认和联系权利人就会更加复杂.其二,授权成本障碍.图书馆是海量作品利用机构,且不说确认和联系权利人需要成本,即便能联系上每位权利人,凭图书馆自身的财力也很难满足权利人提出的支付版税的要求.然而,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能有效解决图书馆的授权难题.一方面,图书馆不必自己去确认和联系权利人,省去了授权成本.另一方面,图书馆虽然要支付报酬(版权使用费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费等),但是总费用较图书馆向每一位权利人单独取得授权少得多.

2.3 图书馆利用信息资源的需求

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利于图书馆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别是将使图书馆对“孤儿作品”的利用变得合法.所谓“孤儿作品”,是指需要以授权许可的方式利用但是经尽力查找后仍然无法确认权利人,或者虽然能够确认权利人但是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作品.在无法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图书馆不能冒然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孤儿作品,因为这面临着法律风险.但是如果放弃对孤儿作品的使用,将会使图书馆的数字化项目出现“数字黑洞”,影响项目的质量.比如,国际图书馆协会(IFLA)的独立调查显示,在593个调查样本拥有超过500万卷的孤儿作品[5].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对图书馆使用孤儿作品的意义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市场化定价有助于利益关系的平衡,还有助于图书馆合理预测权利义务关系.在建立了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部分国家,图书馆正是通过该项制度能够无风险地利用孤儿作品.比如按照丹麦《版权法》第16b条的规定,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受政府财政资助的图书馆可以通过延伸性集体许可协议以数字化方式利用孤儿作品.

2.4 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的需求

利益平衡是版权制度追求的立法目标,权利人是版权利益链条的一端,版权制度在保障图书馆代表的公众利益的同时,应有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并无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合理使用的不足是排除了权利人获酬的权利,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尽管可以使权利人得到经济回报,但是法定付酬标准和对权利人意思自由表达的排除,弱化了权利人的权利.就自愿性版权集体管理来讲,数量甚多的权利人被排除在集体管理组织之外,处于某种“低保”状态,一旦其权利被侵犯,管理组织之外的单个权利人通常居弱势地位,加之诉讼成本过高、收益偏低且举证困难,部分非会员的权利人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却只能放弃维权[6].就授权许可而言,即便权利人想向图书馆等使用者授权,但是由于信息的封闭和不对称,也不知道何图书馆需要使用其何种权利.然而,在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框架内,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依靠其垄断性、专业性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并通过代理授权模式为权利人争取更多的经济回馈.

3 建构适用于图书馆的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3.1 法律制度明确授权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或者来自于权利人授权,或者来自于法律授权.但是,对于延伸性版权管理权只能来自于法定授权.比如,按照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政府必须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筛选,其经营能力和历史记录需要经过联邦政府的审查.按照丹麦《版权法》的规定,将对符合法定准入条件同时又通过其审查的集体管理组织颁发授权书,正式授予其在特定领域内实施版权延伸集体许可的资格[7].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能力进行资格审查,不仅对于权利人,而且对于维护图书馆的权益,有效利用作品,防范法律风险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送审稿》第63条并未就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这方面的内容阙如,任何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可以随便行使延伸管理权,那么就存在滥用制度的可能性,权利人与图书馆的权利都会受到损害.

3.2 厘清延伸权利范围

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适用的范围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和特定的.比如,按照英国《版权法》的规定,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只适用于“孤儿作品”.依据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延伸领域主要包括已发表的音乐作品、音乐戏剧作品、文学艺术作品、私人目的复制的录音制品和音像制品、商业广播等[8].北欧五国的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适用于6个领域,其中就包括图书馆的特定用途[2].一般来讲,版权集体管理制度适用于经济权利分散、权利人自己难以管理的权利,比如广播权、放映权、表演权等.《送审稿》63条的适用范围是“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可见,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明显,而且是基本排除了对图书馆领域的适用.我国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应明确将图书馆作为适合主体之一,而且适用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等权利.

3.3 集体管理组织建设

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其向图书馆等作品使用者授权的效率与质量.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垄断性,色彩浓重,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引入,这使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重视科学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压力与动力.所以,实现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科学化、规范化目标,首先要通过改革使其“去行政化”“非垄断化”.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中存在许可费的分配与发放不及时、代理费标准较高、分配标准不清、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9].为此,必须理顺关系,完善监督机制,建设高效、专业、透明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措施包括:健全内部约束制度,开展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使用费收取、分配信息公示制度、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制度,明确权利人和图书馆等作品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3.4 建立侵权救济制度

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中,应着重就权利人和图书馆等作品使用者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建立法律救济制度.从图书馆来讲,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包括:图书馆按照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的协议使用作品仍然承担版权责任;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隐瞒非会员拒绝许可的情况仍然向图书馆颁发延伸性许可证,致使非会员向图书馆主张权利;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图书馆索要高价;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无理由拒绝向图书馆发放延伸许可证,等等.建议立法为图书馆权益受到侵害提供完善的法律救济规定,包括:图书馆不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过错承担责任;图书馆依照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的协议使用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非会员不得直接向图书馆主张权利.就我国目前正在适用的《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分析,偏重于对权利人权益的救济,而弱化对作品使用者权益的救济,而且针对的是自愿性版权集体管理,而非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

3.5 完善付酬协商机制

“付酬”是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的焦点问题之一.除了至关重要的付酬标准、付酬模式外,图书馆应该更多地关注付酬机制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会被忽视.因为,在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付酬标准或者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行制定,或者由其与权利人协商制定,却将作为作品使用者的图书馆排除在外.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相比,图书馆处于版权需求者的弱势地位,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手中握有版权,享有是否向图书馆许可使用的决定权,如果图书馆没有合适的替代资源可用,那么就或者只能接受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提出的条件,或者放弃对该作品的使用.所以,立法应将图书馆纳入付酬协商主体,构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图书馆、权利人协商解决付酬标准制定、收取、分配、转付的机制,并排除随意要价、任意定价的无效性.从当前的国际立法看,协商付酬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即便是对于法定许可制度,许多国家也建立了“法定付酬”和“协商付酬”的“双轨付酬制”.

洪涛男,1974年生.本科学历,副研究馆员.

(收稿日期:2016-02-21;责编:徐向东.)

图书馆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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