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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中的补偿机制

摘 要 出版物法定呈缴是保存文化遗产、保障信息资源自由利用的手段.文章对补偿机制的概念逻辑与主客体进行研究回顾;以58个国家和地区为对象,调查呈缴制度及其补偿机制的实践情况,分析各个国家和地区呈缴制度立法形式,归纳总结不同补偿方式及其代表性国家和地区,讨论补偿机制的实施效果;对电子、数字和网络出版物的呈缴制度及补偿机制的新动态进行,分析呈缴制度在立法形式、呈缴对象、呈缴方式上的特点与变化及补偿方式的多样化特点,在此基础上思考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或完善呈缴制度立法的可能方向,探讨补偿机制实施的可能性及必要条件.

关键词 法定呈缴 补偿机制 经济补偿 著作权登记 税收优惠

引用本文格式 涂志芳. 出版物法定呈缴制度中的补偿机制研究[J]. 图书馆论坛,2017(1):71-78.

Research on Compensation Mechani in Legal Deposit System of Publications

TU Zhi-fang

Abstract Legal deposit system of publications is of significance in preserving cultural heritage and free information use. This paper first gives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deposit system and makes a review of the concept and related subjects about its compensation mechani. Then,it does a research on the practices and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 of legal deposit in 58 countries and regions,analyzes their legislation formats,summarizes the compensation methods and the representative nations,discuss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ose compensation mechanis,and does a follow-up study of electronic,digital and network publications for legal deposit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 Finally,it analyzes the features and trends of legal deposit in legislation formats,publications covered,submitting ways,and the diversity of compensation mechani. Based on the above,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possible changes of making or amending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and explores the possibilities and necessary conditions of carrying out compensation mechani in different countries.

Keywords legal deposit;compensation mechani;financial compensation;copyright registration;tax deduction

0 引言

1537年,法国颁布《蒙彼利埃敕令》,标志着西方开始实行呈缴本制度,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和不断修订出版物呈缴法律法规,法定呈缴越来越成为国际范围内的共识和通行做法.从纸质书刊、音像制品等实体资料到数字网络出版物等无形资料,出版物呈缴的范围随出版物形态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从强制性呈缴到法定呈缴、协议呈缴、自愿呈缴相结合,呈缴的方式变得更加灵活和多元化.

各个国家和地区呈缴本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存民族文化遗产、保障公民公平获取资源,即满足保存和利用之需,而不是主观上给图书馆及其他文献情报机构免费获得出版物提供一种便利条件[1].于出版者而言,一方面缴送出版物存在一定的成本,尤其是出版物越高或呈缴数量越多其缴送成本也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图书馆将免费获得的出版物提供公共利用,有可能减少读者的购买需求,影响出版商呈缴出版物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呈缴制度的实行.为了达到公共利益和著作者、出版商、利用者等个体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呈缴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补偿”.本研究为行文方便,将“补偿机制”自定义为与补偿相关的主体、对象、方式、金额等系列因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联.

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58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定呈缴及其补偿机制进行调研分析,以对补偿机制的内涵与作用、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机制的实施成效等进行整体把握;同时厘清各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对比不同补偿方式的特点及其效果,以期为尚未建立补偿机制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可借鉴经验.

1 补偿机制理论研究回顾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发布的《法定呈缴立法指南》(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2],呈缴制度的框架要素包括出版源、呈缴对象、呈缴者、受缴者、呈缴数量、呈缴时间、补偿等,而补偿机制是各方利益的一种协调机制.

1.1 补偿机制的内涵与作用

法定呈缴制度是指出版单位或个人向指定机构缴送一定数量的出版物,财政或受缴主体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呈缴者进行补偿.补偿机制主要涉及直接补偿、税收、收费利用和著作权等问题,其实质仍是经济权益问题,因此也被称为经济补偿机制[3]、补偿金制度[4]等.

从法律角度看,现行呈缴方式有行政备查的要求、取得著作权保护的动机和文化保护、公共利用的目的.申庆月[5]根据我国宪法中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的相关规定,认为出版物受缴单位不应以公共利益之名而损害呈缴者的利益,因此对呈缴者进行补偿有其必要性和法理依据.从经济角度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商无偿呈缴作为商品的出版物,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但一定程度上又打破了原有的商业市场的平衡规则,因此补偿机制在这一意义上有利于维持正常市场秩序[6],使呈缴制度得以持久稳定地执行.

1.2 补偿机制的主客体

根据赵志刚[7]对出版物呈缴相关主体的描述,呈缴制度涉及呈缴主体、受缴主体、协调主体、监管主体及其相互之间存在的呈缴与催缴、汇报、协调与申诉、监督等关系,补偿机制同样涉及相关主体并存在相似的诉求关系.

在补偿主体问题上,秦珂[8]认为可以探索国家补偿、用户补偿和协议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主体可以包括国家、受缴主体、用户以及协商确定的其他主体;寿曼丽[9]进一步解释,国家利用公共财政进行补偿,受缴主体利用经费预算进行补偿,而用户可通过支付出版物使用费进行间接补偿.

在补偿客体问题上,据李国新[10]、马妮妮[11]等的研究,并非所有缴送的出版物都能够得到补偿:一般出版物可获得相应补偿;大部头、成本高的出版物可适当减少呈缴数量或免除呈缴,或者进行“缴送+购买”的捆绑方式以获得相应补偿;政府出版物大多实行免费呈缴;另有国家规定印刷型出版物可获得补偿但不对非印刷型出版物进行补偿.

2 补偿机制实施情况调查分析

本研究在初步调研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图书馆事业大致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区分布、图书馆事业发展水平等因素,最终选取58个国家/地区作为调研对象,从各国和地区的国家图书馆或职能相当的机构、立法机构等的网站入手,辅之以在线询问图书馆员、邮件咨询等方式,共获得43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定呈缴及补偿方式等信息,经整理后见表1.

2.1 各个国家和地区呈缴制度立法情况分析

根据调研结果可知,除荷兰实行协议呈缴和自愿呈缴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呈缴制度均是法定呈缴;并且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大陆地区)是行政法规外,其他均为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各立法中专门或独立的呈缴法最多(21个),其次是图书馆法(包括公共图书馆法或国家图书馆法,共10个)和著作权法(5个),其他还有印刷出版法、书报法、遗产法、媒体信息采集与保存等相关法律.

在表1获得有效信息的43个国家和地区中,共有12个国家和地区对呈缴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比例为27.91%,并且有7个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由呈缴者自行承担费用,部分国家和地区则不对费用问题进行说明,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仍然将出版物呈缴视为一种强制性义务.

2.2 主要补偿方式及代表性国家和地区

表1有12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著作权登记、直接经济补偿、税收优惠、免收邮费等补偿方式,其中以直接经济补偿居多;另有收取手续费、实行会员制使用以及免费赠送全国出版物总目录等其他方式.

(1)著作权登记.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主要采用著作权登记方式,美国法定呈缴来自著作权法规定,分为自愿呈缴和强制性呈缴[12].通过呈缴出版物可申请著作权登记以建立著作权声明的公开记录,从而为侵权诉讼等提供著作权保护依据.虽然著作权的获得与法定呈缴无必然关系,但往往在向国会图书馆进行呈缴并登记著作权之后,作品才能更好地获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登记作为一种间接补偿方式,实质上是通过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保证呈缴制度的实施,将补偿成本转移到潜在的侵权行为人身上[13].

(2)直接经济补偿.以日本、南非、韩国、丹麦等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直接经济补偿的方式.日本图书馆法于1948年制定,并在2014年5月进行最新修订[14].图书馆法规定:在线出版物和印刷型出版物均须呈缴给国立国会图书馆,而图书馆向呈缴者支付“补偿金”,除非呈缴者表明不需要补偿[15];若出版者未进行呈缴则会被处以5倍于出版物的罚款.其中,“补偿金”是实施呈缴所需各项费用的累加,主要包括:①书刊等出版物定价的4至8成不等;②邮寄费;③呈缴所需代理费用;④打包费用[16].另外,与补偿机制配套使用的有《基于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25条的有关呈缴出版物补偿金额的规定》等细则.

南非于1997年颁布实施《法定呈缴法案》(Legal Deposit Act 1997)[17],相关法律包括《版权法案》(1978)、《国家图书馆法》(1998)等.法案规定,一般出版物呈缴所产生的费用由出版者承担,而免除呈缴和可获得补偿的情况有:①对于高成本出版物、生产方法独特或劳动密集型的出版物,出版者可申请呈缴一份给指定的某一机构而申请免除呈缴给其他机构以减少对出版者造成的严重经济压力和困难;②相关主管人员可在向法定呈缴委员会协商后,对依法呈缴特定文献的出版者提供财政资助,但资助不得超过该文献生产额外复本所需费用.

韩国图书馆法规定:出版者呈缴之后可获得呈缴本证明书,将证明书和补偿请求书、计算补偿金必备的支撑材料等提交给对应的图书馆馆长便可获得相应补偿.2009年3月韩国对图书馆法进行了最新修订,对于所呈缴的所有纸质和数字化出版物,呈缴者可以提交申请的方式获得50%的补偿[18],但若不呈缴则将受到10倍于出版物的罚款.

丹麦《出版资料呈缴法案》于2004年12月通过立法并于2005年7月开始实施,法案规定“出版资料”包括物理形式和电子/网络形式且均为义务性法定呈缴.其中,一般出版物的制作和呈缴过程所产生的费用由出版者承担;另外,制定规则说明呈缴者可以获得补偿的其他情况[19].

(3)税收优惠.以加拿大等为代表的国家/地区实行税收减免的补偿方式.加拿大于2004年颁布实施《加拿大图书馆档案馆法》(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 Act)[20],2006年开始采用《出版物法定呈缴规定》(Legal Deposit of Publications Regulations)[21],作为受缴者的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认为,尽管享受税收减免并不是出版物呈缴的目的,但作为商业成本的需要,出版者必须花费劳动力、材料等生产成本,因此呈缴者理应获得一定的税收减免.呈缴者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并且由加拿大税务局受理相关事宜[22].

(4)其他方式.除以上补偿方式,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还将国家书目免费赠送给呈缴者作为一种补偿和回馈;荷兰实行自愿呈缴[23],受缴部门向出版商支付手续费[24],并且电子出版物呈缴后采取会员制使用方式,会员每年须向图书馆支付一定金额的使用费[25];中国澳门在送缴过程中对注明“法定收藏本”字样的出版物免收邮费.

此外,有些国家和地区虽然不对呈缴者进行补偿,但会在相关说明中强调通过呈缴这一行为可能获得的“补偿”,如印度国家图书馆便向呈缴者强调,将出版物呈缴给国家图书馆,便拥有利用国家书目论坛这一平台向海内外宣传、展示自己出版物的机会,这会为出版者带来巨大的销售市场[26].

(5)不同补偿方式的对比分析.对比上述补偿方式可知:①补偿主体主要为受缴图书馆,其次为国家税务、财政、邮政等公共手段,并由受缴图书馆、、税务局等共同执行或监督;②可获得补偿的大部分为印刷型出版物,制作方式特殊或成本超出正常范围的出版物可减少或免除呈缴;小部分国家/地区规定数字化出版物可获得补偿;③补偿额度多为出版物的一部分(如50%),最高不超过生产该出版物复本所需费用.详见表2.

2.3 补偿机制实施效果分析

呈缴法制定与实施不仅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法制水平相关,同时也受国民的法律意识、行为习惯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较难对补偿机制的实施效果进行精确的量化分析,尤其在缺少对比数据的情况下.有学者认为呈缴制度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部分归因于没有完善的经济补偿机制[27];也有学者认为:采用补偿机制的国家/地区呈缴效果相对较好[28];经济利益保障权是呈缴者的重要权益[29];经济补偿能够很好地提高呈缴者的积极性[30];而没有补偿机制是制约我国呈缴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31].

因此可以认为,补偿机制若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便能够对整个呈缴制度的可持续执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除经济利益保障外,对呈缴的出版物样本充分利用、对呈缴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或开具证明等[32],也不失为一种“补偿”.

3 数字化出版物呈缴及补偿机制新动态

3.1 数字化出版物呈缴规定

一直以来,各国和地区为适应数字化出版物的发展及其他新环境,不断对原有的呈缴制度进行更新.方法之一是在原有法定呈缴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对呈缴对象进行拓展,并在其他相关之处进行相应修订,如中国台湾2001年在图书馆法中规定视听数据、电子媒体等出版物的送存;2015年又对《图书馆法》进行了最新修订,送存对象还包括数字媒体及网络资源等[33].方法之二是针对数字化出版物进行新的立法或条例规定,如英国2013年实行《法定呈缴图书馆(非印刷型出版物)规定2013》[34].方法之三是区别对待不同出版物形态,针对印刷型和数字化出版物实行不同呈缴办法,如比利时的印刷型出版物是法定呈缴而数字化出版物是自愿呈缴.

3.2 数字化出版物的补偿机制

根据对各国和地区呈缴制度的调研可知,数字化出版物在技术标准、生产、传播、利用等方面明显区别于印刷型出版物,映射在补偿机制方面也有所不同.由于数字化出版物在呈缴上并不产生太多额外的费用,除日本、韩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印刷型和数字化出版物采用同样的补偿机制外,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出版物的补偿不明显,通行做法是将数字化版权列入版权保护或补偿的范畴.同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针对数字化出版物的复制、下载、传播等用户行为都进行较为严格和合理的限制,以保护呈缴者减少或避免因数字版权被侵害而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4 呈缴制度及补偿机制的特点

综上可知,在立法方面,各国和地区呈缴制度的相关法律不断制定或修订,呈缴制度的立法形式逐渐由传统的版权法、印刷出版法等向图书馆法和专门呈缴法进化,以不断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并且呈缴法律往往与其对应的规章细则和法令配套实施.在呈缴范围上,呈缴对象由印刷型出版物向印刷型和数字化出版物的多元对象扩展,而受缴者主要为各国和地区的国家图书馆及具有相似功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立型文献保存机构.在呈缴方式上,由义务性、强制性呈缴逐渐转向法定呈缴、协议或自愿呈缴相结合.在补偿机制上,补偿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受缴者可获取直接经济补偿或间接转移到其他主体进行补偿;对可获得补偿的情况及补偿程度的规定较为灵活,执行过程中的弹性空间较大.

5 结语

我国现有的与出版物呈缴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7)、《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等若干行政法规和各省市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以及《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等均暂未涉及对呈缴者的经济补偿问题,但有理由相信未来呈缴制度一定会不断完善,补偿机制也将会纳入相关立法的考虑之中.

我国若要建立相关出版物呈缴补偿机制,首先需要解决补偿主体的角色由谁承担的问题,即谁来对呈缴者进行补偿,政府、受缴单位或者用户都是备选者,但就我国图书馆经费状况和读者免费使用图书馆资源的现状来看,只有国家公共财政最可能承担这一补偿主体的角色.通过对我国出版物数量和出版物水平的测算[35],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能力是足以承担补偿机制所需费用的.因此,用公共财政对呈缴者进行补偿,最终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担文化遗产积累和知识自由利用的成本,应该是我国呈缴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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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涂志芳,女,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2015级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 2016-08-25

(责任编辑:邝玥)

出版物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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