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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高校教师校外兼课管理制度小考

摘 要: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在校外兼课现象比较普遍,以致影响了学生课业和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因此,教育部和高校在提倡教师以专任为原则的基础上,对教师校外兼课的时间、内容、地点以及兼课的条件、资格、程序等都提出了相应的限制办法,同时将提高教师待遇和巡查监管相结合,减少教师兼课行为,促进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探讨和挖掘民国教师校外兼课管理办法,总结其经验,以期对当前高校教师管理有所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民国;高校教师;兼课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92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8)02-0037-06

高校教师肩负着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使命.长期以来教师是高等院校社会服务功能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2016年11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薪”[1].教师兼薪获得了政策上的支持和合法性,但是具体如何规范管理还应进一步细化.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在担任学校专任教员的同时,又在其他学校教授课程,是一种普遍化的现象,政府和学校对于教师校外兼课的行为,都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加以限制和规范.探讨和挖掘民国教师校外兼课的管理办法,总结其经验,以期对当下教师管理提供借鉴.

一、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兼课的状况及影响

整个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兼课现象都贯穿始终,普遍存在.1925年,陈西滢所写的《闲话》发表在《现论》上,其中谈到“有许多同人是北京大学的教员,又是另一个或几个国立各校教员,有许多同人是北京大学的专任教授,又是另一个或几个国立各校的专任教授.”[2]俞平伯在1935年任清华大学教授之前就兼任四所大学的课程,1931年他在日记中记载:“2月23日至北京大学、北京女子大学两处授课;2月25日上午至清华大学授课;2月26日下午至燕京大学授课;2月27日至北京大学授课.”[3]俞平伯几乎每周都奔走于四所大学之间.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外,其他高校也普遍存在教师校外兼课的现象.

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1931年度统计,全国专科以上学校教员7,053人,专任教师4,244人,兼任教师达到2,809人,占教师总数比为398%.[4]151而1937年度教育部对全国专科以上学校教员进行的统计结果显示,各个学校兼任教员仍然普遍存在,见表1.

由表1统计可见,大学、独立院校、专科学校兼任教员占教员总数的百分比依次为136%、207%、165%.其中,私立学校兼任教员占教员总数的比例就高达325%,其次是省市立和国立学校分别为120%、100%.就大学而言,私立大学兼任教员占教员总数的百分比高于国立大学,分别为285%、100%;就独立学院来说,国立、省立、私立独立学院兼任教员人数占总的教员人数的百分比,从高到低依次为私立独立学院380%、

学校性质

及经办主体共计小计专任兼任兼任/教员总数总计20,13316,9403,193159%国立12,75511,4911,264100%省市立2,2762,003273120%私立5,1023,4461,656325%大学12,12410,4701,654136%国立9,3458,484861100%私立2,7791,986793285%独立学院5,1594,0891,070207%国立2,3181,989329142%省立1,2061,086120100%私立1,6351,014621380%专科学校2,8502,381469165%国立1,0921,0817468%省市立1,070917153143%私立688446242352%

国立独立学院142%、省立独立学院100%;专科学校的兼任教员占教员总数的百分比统计从高到低为私立专科学校352%、省市立专科学校143%、国立专科学校68%.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兼任教员占教员总数的159%,比1931年兼任教师比例有所下降,但是,高校教师校外兼课还是比较普遍的.

民国时期乱象丛生的高校教师校外兼课给高等教育及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冯友兰刚回国就从朋友那里得知,北京任课最多的教师,自己的功课表不仅可能排满,而且可能还重复,对于重复的就采取轮流请假的方法应付.[6]难怪乎时人评论教授上课是“赶市式”的,“今天是南京,明天是上海,他们预备教材的时间,就是在沪宁道上的车上,每周至少应上20小时以上的功课,跑上三两个以上的学校.”[7]有的兼任教授每周授课,竟有超过40小时以上的.李宗义在《现代中国大学教育之病态》中讽刺道[8]24:

他们整天底夹着他那个奥藏很富的大皮包,东奔西跑,早晨奔江湾,午后跑真茹,今天到杨树浦,明天到徐家汇.简直在汽车电车洋车上过风尘生活.和上海各大公司的跑街,没有什么差别.……还有些大名鼎鼎的大学教授,格外出风头.专门跑码头,今天在上海教书,明天到南京授课.……那些东奔西跑的大学教授,哪里有空闲去研究学问努力发明?

为此他提出“大学教授要实行责任制,反对兼任!”[8]25

如此一来,教师上课如同“走穴”,同样的内容,这个学校上完,又赶赴其他学校上同样的内容,如同留声片式之演讲,“对于学生功课,难免不敷衍了事;影响于学生课业及教育前途者,实非浅鲜.”[9]1931年国联教育考察团在对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实地调研后指出,高等学校之教师,兼任教师颇多,教授往返于多校上课的行为普遍,“中国高等学校教师对于学生所负之责任,实较轻于世界任何国家,为不可否认之事实.”[10]教师的精力本就有限,而将精力分散于各处,又怎会有时间进行学术研究,对学生就更谈不上交流与沟通,更谈不上对学生所负之责任.面对教师校外兼课频繁的现状和兼课对高等教育发展带来的危害,教育部和各大学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限制和规范教师校外兼课行为.张正峰李容:民国时期高校教师校外兼课管理制度小考

二、民国教育部及高校制定和实施的教师校外兼课管理措施

(一)强调以专任为原则,限制专任教员的兼任时间

1922年10月,北京大学评议会开会决议把教授在他校兼课的时间限制为6小时.[11]1927年,教育部颁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中规定,“大学教员以专任为原则.”[12]条例中并未明确专任教员校外兼课的限制标准.但1929年教育部为限制国立各大学教授兼课,决定从十八年度上学期起,只要是国立大学教授,不仅不允许兼任外校课程,而且本校其他学院的课程也不在许可的范围内,除非有特殊情形,但每周兼课的时间限制为6小时.[13]与北京大学一致,明确规定教员校外兼课以6小时为限,此后一直以此为限制标准.1932年7月,国立专科以上校长会议对教员兼课又作了进一步限制,规定大学教员是专任职,如果有教员欲兼他校的功课,必须获得校长或者是院长的同意.同时把在他校兼课的时间限制在4小时,并且由校长或者是院长把此项规定在聘请书内说明,叮嘱前来应聘教员注意.[14]这不但缩减了教师校外兼课的时间,同时从教员应聘之时,就告知其校外兼课的限制,从源头上进行管理.教员校外兼课时间调整为以4小时为限制,与此同时,各高校也修改其规章落实教育部的规定,例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都对教师校外兼课以4小时为限制.由于受到抗日战争的影响,1938年,教育部公布的《各院校教授副教授及其他人员兼课限制办法》对大学独立学院以及师范学院的教授副教授的兼课做了规定,要以专任做为原则,每周在校任课时数至少为10小时,除非教授副教授有特别情形才可以在他校兼课,但兼课的时间限制为6小时.[15]此次教育部再次强调以专任为原则的同时,又将教师校外兼课的时间修订为最开始的以6小时为限.1940年教育部在出台的《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任职待遇暂行规程》中又重申了以前的规定,原则上专任教员不可以在所属学校以外的地方兼课,除非有特别的情况,但也需要由所要兼课的学校征得教员所在学校的同意,并且把兼课的时间限定为每周最多4小时.[16]124明确限制教员校外兼课时间,以保障校内教学和研究的时间,提高教学和研究水平,促进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二)限制教师校外兼课的内容

1929年《国立清华大学教授兼课规程》明确规定,本大学教授有特别的情况要在校外兼课的时候,兼课的课程要与在本大学现教授的课程相同.[17]11934年6月清华大学公布的《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沿用了1929年的兼课规则,要求本大学教授在外兼课的课程要与在本大学现教授的课程相同.[18]177北京大学也对教师校外兼课的内容进行了同样的限制规定,1931年5月25日,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在北京大学纪念周上明确指出,本大学教授在外兼课的课程要与在本大学现教授的课程相同.[19]481939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的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所制定的《教授校外兼课规则》也明确本大学教授在外兼课的课程要与在本大学现教授的课程相同.[20]1201940年,教育部订立的《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任职待遇暂行规程》从国家层面明确规定,不允许专任教员在校外兼课,除非情形特殊,但也需要由所要兼课的学校征得教员所在学校的同意,并且兼课的课程要与教授在本校现教授的课程相同.[16]124从法规上对教师校外兼课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三)限制教师兼课地点,规范兼课所得薪俸

1933年,国立浙江大学规定,该校“专任教员兼课地点,应以杭州市为限;其兼课所得报酬,应由兼课之学校交付本大学会计课,再由校长商定数目,转奉兼课之教员.”[21]1491既对教师的兼课地点限制,又对教师校外兼课的报酬进行管控,以此来限制教员的兼课行为.清华大学1934年公布的《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也明确规定大学教授校外兼课,地点限制在北平.[18]1771939年3月14日国立西南联合大学也出台规则,要求本校的教授在他校兼课,地点限制在昆明市,外校支给教授兼课的报酬,需由兼课学校交给教授所属的学校,而非直接给教授本人.另由本校致送车马费,其数目最多以40元为限.[20]120抗日战争结束,国立清华大学返回北平后,1947年5月颁布的《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再次明确,本大学教授或者副教授的兼课,兼课的地点限制在北平.[22]对于高校教师校外兼课地点的限制,大体上来说是根据大学所在地而进行限定,例如抗战前的清华大学位于北京时,兼课的限定地点指定为北京,而到了抗战时期,清华大学西迁至昆明,限课地点修订为昆明,抗战胜利后,清华大学迁回北京,兼课地点又限制为北京.将教师兼课地点限制在学校所在地,避免把时间浪费在路上,使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备课和从事研究.

(四)规范高校教师兼课程序,强调管理者的意志

1912年10月24日教育部公布大学令提出“大学遇必要时,得延聘讲师.”[23]虽然承认大学可以聘请兼任教员,但并未明确聘请兼任教员的程序.直至1914年5月,教育部颁布《专门以上学校职员任用暂行规程》第四条明确指出“凡直辖市专门以上学校之兼任教员,均由学校延聘相当之人充之,但须开具详细履历,详报教育总长.”[24]1922年3月,北京大学第五次评议会议决定,只要本校教授在校外担任讲师,首先得获得本校的允许.[25]明确指出本校教授在外兼课需要得到本校的认可,而并非教师单方面决定.1931年5月25日,校长蒋梦麟在北京大学纪念周上又再一次强调,因教授限制兼任后,如他校有一二科目必须本校教授担任者,由两校校长直接接洽,征求教授同意.[19]48

1929年国立清华大学《教授兼课规则》对教授兼课程序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17]1:

一,本大学教授以不在他校兼课,为共守原则.二,本大学教授有特殊情形,不得不在外兼课的时候,首先需要获得本大学的许可,否则大学可以解聘该教授.三,需要教授兼课的学校,应当以正式的公函向本大学协商,本大学有许可权.

1934年6月清华大学公布的《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与1929年的《兼课规则》总体上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将本大学教授在外兼课,须先得本校许可,而其所兼课或兼事机关,应先函商本校的规定再次重申.[18]1771939年国立西南联合大学订立《教授校外兼课规则》基本上沿用了《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即本校教授如果要在他校兼课,首先需要获得本校以及相关院系的同意.[20]120例如1939年,国立云南大学向西南联合大学借聘姜立夫,先函商西南联合大学,才得以借聘姜立夫担任云南大学的微分几何学讲师.[26]

1933年,国立浙江大学制定颁布的《专任教员兼课规则》与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的规定类似,要求[21]1491:

第一,本校专任教员以不在校外兼课为原则,但遇绝对必要时,经校长同意,得酌量兼任.第二,专任教员如有在外兼课之必要时,需由兼课之学校于事前商准校长,始得兼任.

如此,教师兼课就在高校的控制之下统筹安排,避免过于混乱的兼课影响学校的发展.

(五)明确兼课的条件与资格,订立违反兼课规则的惩处办法

1934年清华大学公布的《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明确规定,该大学教授,在本校任课的钟点,没有达到最低限度,不允许在外兼课.[18]177同时还提出了只有教授者才具有校外兼课的资格,换言之,本大学专任的讲师、教员以及助教,是不允许在外兼课.[18]1781939年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把不具有教授资格的教师,不允许在外兼课的规定再次重申.在已经明确教师校外兼课规则的前提下,对于违反规定各校也订立了相应的惩处办法,例如,1929年《国立清华大学教授兼课规程》规定,凡大学教员在外兼课超过所规定之时间,即每周的兼课时数不得超过4小时,本大学即行解除聘约,或改聘该教授为兼任教授或讲师,其薪额另定之.[17]11933年国立浙江大学颁布的《专任教员兼课规则》也规定,“凡未依照兼课规则办理,而在校外兼课之教员,概以兼任教员待遇.”[21]1491根据1914年教育部颁发的《专门以上职员薪俸暂行规程》规定,兼任教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对于教师校外兼课不符合规定者,在其职务及待遇上进行必要的惩罚,以约束其兼课行为.

(六)提高教师的待遇,减少教师兼课行为

一般认为,民国时期教员兼课最直接的原因是待遇不高,且得不到保障.胡适曾指出,现在大学教育具有三层困难,且是最大的,一是教授的薪水太少了,二是学校的经费不稳定,三是没有余财用来购置书籍和仪器.[27]62当时高校领导者也意识到,教授校外兼课是出于经济的原因.1931年,蒋梦麟在整顿北京大学时也提出限制教授兼课,使教授有时间研究高深的学问,要求减少教授授课的钟点,提升教授的待遇.[28]因此,国立北京大学利用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赠与的每年国币20万元,专门用来设立研究讲座以及专任教授之用.使用这笔资金,设研究讲座,每年俸自六千元至九千元;设立专任教授,每座年俸自四千八百至六千元,并规定上项研究讲座及专任教授皆须以全力以赴作学术研究及指导学生作学术研究,不得转任校外有给或无给之教务或事务.[27]61并且,“拟暑假后,每院聘请专任教授若干人,月薪由六百元至千元不等.”[29]校长的月薪才六百元,可谓待遇不菲.金陵大学陈裕光校长也曾宣布,为维持专任专职之精神,设置“战时专任津贴”,“其办法将底薪百分之二十乘物价倍数之百分之二十.”[30]例如,一个教授底薪200元,当时物价上涨倍数为45倍,则专任津贴为40元乘9倍,360元.通过提高教授待遇,减少了教授兼课行为,使他们专心于传授和研究学术,从而促进了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提升.

(七)利用报刊媒介宣传政府政策,形成舆论导向

1929年6月21日,教育部训令国立大学教授自十八年度上学期起应以专任为原则.次日,《大学教授限制兼课令》就刊登在了《申报》上,利用报刊传递限制兼课的国家法规.[13]紧接着,笔名为青的《为兼课诸教授进一言》被刊登在清华大学校刊,传递本校限制教授兼课的主张,其中说到,“我们以教授不兼课为正则,兼课为变则.”[31]1给出理由如下[31]1:

第一,教授对于一个大学的责任绝不限于讲堂的讲演,讲演是末节,最大的责任在领导学生做高深之学术的研究.兼课的教授为精力所限,只能顾及准备讲演,对于更重大的使命无暇顾及,这对于受该教授指导的学生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所以我们不希望一个大学的教授到别校去兼课.第二,为教授本身设想,真正的好教授应该以研究学术为他的整个的生命的寄托,为求人类知识之增进,为求民族学术之独立,此乃大学教授义不容辞之责任,亦世界各国大学教授之实况.兼课的教授费其可宝贵的时光于无用的课堂讲演,这对于教授自己的学术生命为一大消耗,关键使国内学术界一打击,所以我们不希望一个大学的教授到别校去兼课.

从教育部的训令到社会媒介的宣传,再到学校报刊的传递,形成了限制大学教师兼课的舆论导向.

(八)教育部加强巡学视察,监管教员兼课

1934-1935年教育部派员分别视察了东北大学、国立清华大学、国立武汉大学、国立中山大学、国立大学、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国立北平大学、私立复旦大学等.在视察后,教育部分别对他们进行了批评,例如批评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在本校教员135人中仅有专任者37人,且专任教员,实际仍多在外兼课.该校重要职员,且多有兼任他校院长系主任等职者,殊属不合,应加纠正,并尽量延聘专任教员.严订办法,限制校外兼课.[4]210又批评了国立北平大学,指出其农学院“专任教授人数既少,且往往因在校外,有任意旷课情形,致学生亦相率效尤缺课,均应严加纠正……工学院专任教授多在外兼课……应严加整顿.”[4]215因此,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如实统计上报教员的兼课情况,其中包括兼课的实数,所得之报酬等,依此来监督各高校对专任教师兼课的管理.

三、总结与启示

总之,民国时期高校教师校外兼课是一种普遍化的现象,要想处理好此问题,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民国教育部和高校在提倡教师以专任为原则的基础上,对教师校外兼课的时间、内容、地点以及兼课的条件、资格、程序等都提出了相应的限制和规范办法,同时将提高教师待遇和巡查监管相结合,减少教师兼课行为,使其专注于传授和研究学术,促进了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因此,在管理当今高校教师校外从事多点教学,不能仅从单方面的因素去理解教师校外教学的行为,要从社会背景、学校的发展、教师主体的诉求等方面综合考虑,满足不同的需求.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采取规范引导高校教师校外兼课行为.首先,明确高校教师校外兼课前提条件,教师必须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后才可以从事校外兼课.其次,兼课内容与教师专业相匹配,优先考虑同一专业领域,正所谓术业有专攻,才能发挥教师的专业优势,更好地服务社会.再次,需要规范教师校外兼课的审批程序以及获取兼课报酬的标准与形式,以明确高校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最后,建立高校教师校外兼课的监管制度,避免高校教师因过度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高校教师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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