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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化人才培养视阈下二级学院治理结构的反思和展望

摘 要:多样化人才培养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之核心目标,二级学院是大学实现多样化人才培养办学目标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单位.然而,因其内置于大学内部,鲜有法律与政策对其进行关注,致使二级学院治理与多样化人才培养目标的关联性为人们所忽视,进而导致二级学院治理结构处于科层管理模式,无法激发其办学活力,出现多样化人才培养认知与实施措施的错位.基于此,法律与政策应对二级学院治理予以制度关注,通过制度引导二级学院治理结构规范化运行.同时,在大学章程中对二级学院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真正实现多样化人才培养的目标.

关键词:多样化人才;二级学院;大学治理;大学章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485(2018)06-0023-06

一、多样化人才培养与二级学院治理关联性之证成

(一)多样化人才培养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目标

2017年10月18日,总书记代表中国第十八届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强调“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作为青年学子主要培养基地的大学,其培养人才的质量,直接关涉到青年人的“兴”与“强”.2016年教育部发布的中国高等教育系列质量报告显示,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40%,预计到2019年毛入学率将达到50%以上.也就是说,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迈向普及化阶段.…然而,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应如何衡量?学者们见仁见智.有的学者认为:“教育质量的标准应该依据所在社会设定的相应行为目标进行考量.”有的学者认为:“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就是指高等教育活动所产生的结果达到既定目标的程度,或者说是满足社会及受教育者需求的程度.”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在高等教育扩招之初,用传统精英教育质量标准来面对数量激增的大学生,只能使高等教育处于两难境地.”还有学者指出高等教育质量观的多样化是大众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提与必然选择.从学者们的表述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学者们并没有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给出统一标准,但是对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与其社会需求相契合的认知,基本达成共识的状态.

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高校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走多样化人才培养之路.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中明确指出,关心每个学生……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国还发布了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例如,实施以突出学生创造性和个性彰显为特征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引导地方高校进行应用型转型,以促使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结构和质量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在实施“211工程”“985工程”以及“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等重点建设之后,开展一流大学及一流学科建设工作,这一系列高等教育改革举措的核心是为了实现多样化人才培养目标,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进而解决社会对人才多样性日益增长的需求与高等教育供给单一化的矛盾.

(二)二级学院治理效果是多样化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

再好的顶层设计,最终都要落实到微观实践层面,基于此,国家在展现顶层设计蓝图的同时,也关注顶层设计在高校层面的可实施性,例如,2015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设置了转型发展的主要任务,其中在建立行业企业合作发展平台时,明确指出建立学校、地方、行业、企业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合作办学、合作治理机制,并鼓励与行业企业、产业集聚区共建共管二级学院.建立有地方、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的校、院理事会(董事会)制度、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度.这些表达也间接地折射出多样化人才培养不仅仅存在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更重要的是在于高校层面如何将此顶层设计内置于高校人才培养建设体系之中,并能够真正去执行,“鼓励二级学院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发展模式——共建共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国家相关部门已在上层制度构建中,开始注意到二级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毕竟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职能的承担、执行及实现,离不开二级学院这个聚集专注于教学和科研专家、学者以及学生的基层单位.离开二级学院,大学的知识生产活动、大学的职能实现就成了空中楼阁.

多样化人才培养目标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二级学院这个集学术共同体与一级行政单位为一身的交融体能否有效治理,以及二级学院的治理是否能够激发教师和学生教学与学习的潜能.首先,二级学院治理结构之优化是其办学内生动力和活力的保障.二级学院是大学的基础组织,其不仅拥有行政管理人员、大学教授,权威学者,还包括各类专业的学生,二级学院治理结构的安排直接影响到上述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学习热忱.其次,二级学院治理结构之合理性是多样化人才培养目标实现之助动力.多样化如何界定?人才培养如何进行?这些涉及教学质量的微观问题,完全需要二级学院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进行实践和总结.二级学院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师生在具体教学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第三,二级学院治理结构之制度化有利于大学生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效地参与治理,并促进二级学院结合社会需求,针对不同学科制定多样化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工作、学术研究以及社会化服务等基本职能都是发端于二级学院,其能够在校内外实践教学活动中了解社会对各学科人才培养的需求,亦清楚学生个性化发展之规划.而这一切源于二级学院治理结构中各利益相关主体是否能够有效的参与治理,能否将各主体的诉求准确地反映至二级学院治理层面,进而使多样化人才培养目标能够适时得以修正,真正做到人才培养多样化.

一、一级学院治理现状不利于多元化人才培养目标实现之反思

(一)法律与政策关注之盲区致使二级学院缺乏治理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我国现行与大学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仅是在宏观层面或某专项问题上对大学基本制度进行引导,并没有对二级学院治理情况进行细化规定.由于二级学院属于大学内部组织机构,属于法人自治之范畴,加之,我国大学的权力采取自上而下科层运行方式,使二级学院习惯于“等靠学校的会议、文件和规定”的工作模式,并形成“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的惯性工作思维,致使二级学院对法律的诉求没有显性化.然而,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二级学院的规模不断扩张,有些大学由“校办院”向“院办校”转变,有些二级学院拥有一定的财政、人事、学术决策等实效权力,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很可能使二级学院出现二级学院领导干部官僚化、决策经验化、科岗职权畸形化等不利于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治理局面.面对二级学院结构与功能所发生的潜移变化,相关法律或法规的缺位,可能引发二级学院的治理没有形成或者非规范化运行,进而影响多元化人才培养目标实现.

规范大学运营的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教育政策,亦发挥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然而,我们仔细盘点近些年国家所发布的与大学人才培养有关的政策,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2年教育部发布《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教育部、编办、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这些政策多数都是在调整大学治理,并侧重于大学自治制度的构建,以及明晰政府与大学权力界限关系.其中,2012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对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这一项对试点学院改革提出三方面政策,但这三方面政策主要是明确学院管理者的选拔制度、学院学术权力和学院教学管理自主权等方面的制度,并没有涉及二级学院的治理问题.2017年教育部联合印发的《若干意见》主要对学科专业设置权、岗位管理、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及薪酬分配等领域,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理念置人其中,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高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

由于在政策层面缺乏规范性引导,致使多样化人才培养与二级学院的关联性没有得到地方政府和大学的充分重视,我们的教育改革仍处于“国家进行启动,地方政府推动大学去行动,大学布置任务则学院层面去落实”的自上而下的被动、刚性的行政执行逻辑.鲜有大学意识到大学人才培养是由二级学院这个载体完成的,同时二级学院也是大学人才培养矛盾与问题的切肤感知地.由于二级学院内置于大学当中,法律与政策以及大学章程的制度设计鲜有关注二级学院治理活力,并没有释放更多的权力为二级学院所有,也没有形成自下而上的能够“真正体现多样化人才诉求”治理机制.

(二)大学章程鲜有从多样化人才培养视角构建二级学院治理结构

截至2017年9月4日,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可查阅到112所高校的章程,多数高校在其章程中对二级学院管理进行不同程度的规定,但鲜有涉及到二级学院治理.大学治理是指大学协调各利益相关者关系,降低代理成本,为提高办学效益而做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10其涉及二级学院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监督权力的制衡.而管理则是管理者对其调动的组织资源采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手段进行优化配置,进而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的活动.11例如,中南民族大学在其大学章程的第四节教学科研组织中,对二级学院的管理工作进行安排,明确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在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明确院党委的职责,建立教代会,规定学院会议,教师和学生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再如,大连民族大学在其大学章程的第二节学院和其他教学研究机构中,对二级学院的内涵予以界定,同时明确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明确二级学院是党政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又如,西南民族大学在大学章程第四节内设机构中规定学校设置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规定了学院的职责,学院设置党政联席会议,以及联席会议的表决机制,同时学院还要设置教授委员会,体现教授治学.

仔细剖析这些大学章程,不难发现,这些大学章程关于二级学院的规定具有三处共同点.一是大学章程规定二级学院,主要目的并非是为了实现多样化人才培养目标,而是为了明确事务性管理工作.二是涉及二级学院决策机构设置时,主要侧重于构建某某集体或会议制度下的院长负责制,如北京邮电大学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下的院长负责制,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侧重于对国家或政府政策的执行.三是鲜有从多样化人才培养视角来构建二级学院的治理结构,多数大学章程中关注的是二级学院行政机构设置是否齐全或完备,以及责任人是否落实,对于师生参与二级学院治理的制度保障的关注度不足,至于校外行业机构、企业是否参与到二级学院治理,则是从没提及的状态.

(三)大学行政科层管理制度导致二级学院办学定位缺乏办学活力

虽然二级学院在大学中的影响力不断加强,并逐步发展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于一体的实体性机构,其具体职能涉及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资产管理、行政协调等方面的工作.但是大学与二级学院之间似乎一直是学校处于支配和强势的主导地位,二级学院处于依附和弱势的被支配地位.12大学将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经费使用、学科规划等诸多权力集中于学校各职能机构,学院只能被动按照职能部门的安排执行工作,致使二级学院办学积极性不高.缺乏主动办学的动力与,而且由于将大学与学院关系定位于管理与被管理层面,致使校级的行政机构都会向学院发号施令,学院忙于各种执行与落实,最终挤压了二级学院从事教学的工作,使二级学院没有充分的时间开展以学生培养为主导的各种工作,致使有些二级学院不清楚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不用说进行对策思考以及对教学改革进行探索和大胆尝试.这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空间较为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二级学院也承继高校行政管理思维,学院内部采取科层管理机制,致使“机关化”风气下移,由于行政导向性过强,不仅严重影响教师及学生在学院中的地位与话语权,而且容易引发二级学院治理方式的混乱与行为的失范,进而出现二级学院治理的公平体系断裂,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智识结晶将无从谈起.

三、多样化人才培养目标视阈下二级学院治理结构改革之展望

(一)法律与政策引导促使二级学院治理以多样化人才培养为制度设计目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欲达到多样化人才培养的目标,就必须完善二级学院的治理结构,而使二级学院治理规范化的“器”便是相关法律和政策.法律保障的缺位和政策引导的缺失,必然会使二级学院治理举步维艰,毕竟大学办学院这类管理模式在中国已经具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其已形成一种固化的运行机制,而这类成型的体制充满着约束变革的力量.这种力量仅凭借二级学院自生自发力量,可能需要漫长的周期才能够有所改变.基于此,相关法律可以运用倡导性规范,优化二级学院治理结构,并引导二级学院治理向规范化与制衡化发展.基于此,法律层面需明确二级学院治理的内涵,以明晰学院治理与学院管理之间的关系.从多样化人才培养视角来界定二级学院治理概念,主要体现以下内容:学院内部与办学利益相关师生()、学院学科所涉及的行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外部利益相关者)、教授委员会(学术)、院务会议(行政)和党委会(政治)之间各种权力分配、制约和利益实现的制度设计.在明确内涵之后,在法律层面还需对上述主体之间的权力及监督关系做出倡导性制度安排,引导校院二级权力界定的原则.如实行二级学院治理四原则,即绝对必要原则、自治原则、被治原则和被服务原则.主要是从简、放、管、服四个视角来规范大学与学院合理分权,使二级学院在一定程度上从被治理者转为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治理者.

本文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参考公司法,公司同高校一样也是法人,公司法同样倡导尊重公司自治,并不断修订公司法内容将属于公司的权限还权于公司,但法人自治的尊重并没有影响公司法对经理这类职能部门的职权进行规范化引导.我们完全可以在修订法律或制定法规时,引入二级学院治理结构,要求二级学院建立院长负责制下的教授委员会、学生委员会和校外社会单位参与治理格局.如此设计,一方面保护二级学院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真正符合大学生需求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另一方面规范二级学院领导权力的行使,实行依法治院.任何权力失去规范和制约,都必然走向失控和腐败.除法律倡导性规范的引导,还需要政策工具对二级学院治理进行试点创新,政策本身具有法律所不具有灵活性、时代性、探索性及指导性的制度优势,且生成程序也没有法律繁琐,在相应法律缺位的情况下,通过政策试点,可以为二级学院治理寻找到一条可供参考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成果.如前所述,目前国家政策鲜有关注到二级学院层面,教育部等五部门在2017年发布《若干意见》的第七部分,提出要完善高校内部治理,但内部治理所涉及的四方面工作,主要规范校级层面的治理方略,对二级学院层面的治理问题并没有直接规定.但从要求学校“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的表达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对学校内部治理进行了框架性引导.有意识地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改革理念,内置于高校治理当中.毕竟学校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学校与二级学院不是简单的次第关系.我国可以在未来的工作中发布专门规范校院关系以及二级学院治理问题的引导政策,对二级学院治理进行试点改革,尝试着在部分高校开展二级学院治理工作,建议二级学院治理需满足四方面要素:一是大学对二级学院治理的干预原则与边界;二是以多样化人才培养为治理结构设计的基点;三是突出校外单位参与二级学院治理,形成多元利益相关者互利互惠的治理格局,支持行业、企业全方位全过程参与二级学院治理、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和绩效评价;四是注重二级学院权力制衡机制的构建,注重二级学院教师权益的保障.

(二)大学章程细化二级学院治理结构使其发展以学生为本

大学章程在大学中具有“宪章”的法律地位,其是大学作为独立的法人,在管理和各项实际工作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诚如张维迎在《大学的逻辑》中所写道“高校及其二级学院之间的组织目标和理念必须依靠一系列全面的制度”.而大学治理的制度基础主要来源于大学章程.大学章程要从两方面细化二级学院治理结构.

首先,以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厘清大学与学院之间的权力关系,明确双方的财权与事权,以及界外事、交界事和界内事的界限,以概括与列举结合的方式明确哪些是二级学院不擅长和不该负责的事项,哪些属于由二级学院与大学共同协商处理事项,哪些属于二级学院的治学权及管理相关的权力.在大学章程中将学校级别的权力定位在宏观管理、目标管理以及政策调控等事务上.以为学生培养目标及匹配措施为例,如果按照现有的管理思维,由学校制定办学教学目标,然后学院层面负责具体操作.然而令人吊诡的是,学校并不是学科、专业及教学科研的具体实施者,其所制定办学目标未必与专业发展需求契合,为此,大学章程中就将办学目标分解为二级办学目标,学校层面制定宏观人才培养目标,如学校制定多样化人才培养目标,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则由学院来完成,同时赋予专业在教学安排上的主动权,学院结合各专业,可以专业发展为特色,根据不同专业制定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甚至可以结合社会单位组织的需求,有针对性订单式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并开展相应自主教学活动,以体现各专业多样化发展之需求.

其次,在大学章程中要细化二级学院治理结构.推动二级学院管理体制改革,赋予其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是现代大学体制下操作层面的具体举措.明确集体决策表决权、监督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并将二级学院办学利益相关师生、学院学科所涉及的行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教授委员会、院务会议和党委会之间的权责关系确定化.对教师与学生的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出具体规定,规范学院治理结构流程,将学院层面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分离,涉及人才培养事务,要做多元决策,要求必须经师生讨论.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征求二级学院意见,明确涉及人才培养决策权形成过程中,教授和学生决策参与比例,以保障学生能够在涉及自己培养事项上具有有效的参与权.同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进行应用型转型的专业,在进行人才培养决策事务上,必须有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才能做出可以体现人才培养诉求的决议,同时这个决议还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对决议可行性进行分析,最后形成有效决策.由于大学章程是确保大学自治和自律主体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既能体现大学治理的特色,又能在制度设计上对大学办学的内在动力予以强化.为此,大学章程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量二级学院的意见,将国家宏观顶层设计融人大学的同时,还要兼顾学院治理结构的设计,使二级学院的治学行为有章可依,以多样化人才培养为目的,富有创新性和个性化的依章开展工作.

治理结构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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