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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探究以广西壮族歌圩文化为例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探究

——以广西壮族歌圩文化为例

余佳丽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摘 要:中华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蕴含于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可胜举.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保存着着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是中华民族子孙的生命之源泉,同时它更饱含着着丰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元价值.但随着近年来席卷而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人们生活方式,思维观念的巨大转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关注和重视,以至于它在我们身边逐渐消失.所以,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发挥法律的强有力的底线作用.这对于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促进文化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一、壮族传统歌圩文化概况

壮族向来有“歌海”之称,在壮族各个主要居住地,都能深切感受到歌圩文化的强大魅力.“歌圩又叫歌节,壮族的人民群众在每年固定的时期举办聚会,并在聚会上一展歌喉,歌圩源于宋代,一般在春秋两季举行,它既为农村壮族青年男女聚会唱歌、交朋结友提供平台,又是广大群众会亲访友、听歌赛歌、开展多种娱乐活动的场所.”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歌圩的形式和内容不断地变化,人们以唱歌作为整个节日的基调,围绕着它展开多姿多彩的游艺文体娱乐活动,使得这一大众性的古老文化在民众的歌声与交谈中焕发勃勃生机.

但是,随着席卷而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人们在时代的巨变中茫然失措,使得依靠人们口口相传的民族非物质文化失去了传承的肥沃土壤,恍若一株浮萍,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就壮族歌圩文化来看,原生态的山歌日趋衰落,一些乡镇歌圩点被取消,民族记忆趋于淡化,由于与现代人的生活有了很大的反差,一些祭祀性歌圩点、祭祀地庙社被废除,现存的传统歌圩地点的数量日趋减少,消亡殆尽.

二、歌圩文化现存问题

(一)传统特色在削弱

政府有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任务,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固然有利于歌圩文化的传承,但是随着政府性歌圩的开展,歌圩文化逐渐成为政府部门宣传的平台,其自身特有的魅力即鲜明的历史色彩消失了,严重阻碍了了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二)文化多元化导致的现代文化的冲击

由于少数民族的语言只为少数人所掌握,因此存在语言障碍,导致传统的唱山歌形式上较为封闭,歌圩文化不易传播,面临消亡的危险.虽然现如今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人士开始关注并重视对传统歌圩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但是却面临着很大的障碍.“现在农村老人,对互联网还不太熟悉,所以娱乐方式还是传统的对歌,因此现在还有些歌圩点得以保留.”但随着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更具有吸引力的活动的出现,人们特别是青年人的兴趣开始转移,歌圩的规模在不断缩小.

(三)歌圩参与者老龄化

由前述可知,歌圩文化的参与者多为中老年人,我们都知道,任何一种文学艺术传承的重任都在于青年一代,只有为传统注入新鲜血液,才能将其发扬光大.但如今,青少年由于文化兴趣的转移以及外出打工或学习,很少参与其中,使得歌圩文化的继承出现断层,这无疑加速了它的衰竭与消亡.

(四)用于发展与传承歌圩文化的资金不足

虽然政府采取了一定措施对歌圩文化展开保护,但是众所周知,对一项民间艺术进行保护所投入的资金是巨大的,而取得的成果带给社会的回报确是缓慢的.广西是一个经济较为落后的省份,其当前发展的重心在于经济建设,政府虽有心对歌圩文化进行保护,但所能投入的资金是非常有限的.

三、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开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普查工作,建立少数民族非遗网络资料库

少数民族非遗的普查任务艰巨,弄清楚应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之后,在兼顾所有应当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之上,重点关注处于衰竭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非遗处境的不同,整理分类,建立大数据,进行网络数字化管理,并借此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二)国家应加快制定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落实的各项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基本法,它的许多条文的规定都较为抽象,无法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很多细节呈现出来,因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应重点关注国内外主要研究成果,应尽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即使在实施过程中会为经济、文化等客观条件的不成熟而出现许多问题,即使在此过程中有诸多不成熟的地方,也应当在实践中慢慢的完善和解决.实践出真知!如果一定要等到所有问题都妥善解决了才去制定细则,可能就已经错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好时机以及最后的机会,最终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三)建立政府干预和民间自然传承平衡的法律保护机制

政府应当深入学习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精神,依法行政,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财政、政策、技术等各种支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发展提供平台、创造条件,但这也不是说政府要对非遗保护进行全面干预,而只是对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近些年来,由于政府没有真正理解国家关于非遗保护的立法精神,过度干预非遗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关于如何解决政府干预和民间自然传承之间的矛盾,使得两者间达到动态平衡,我们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明确政府行为的范围和原则,必须以一定的法律和经济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继承和保护,以保证在政府干预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继续继承和维护一个良好的文化功能.一些民间自然遗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应当适当放权,保证其以原生态的模式继续发展,政府可以为民间自然传承铺路,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调解,使得非遗文化能保持其鲜明的特色和生命力.立法者要想找到政府干预和民间自然传承的平衡点,就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政府干预和民间自然传承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才能够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社会监督

专家学者、民间团体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不涉及切身利益,因此通常不会将优先考虑经济利益,而始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置于首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监督一股最强大的社会力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其作为一种精神财富无形之中渗透在一定区域的人民的生活之中,所以他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很深的羁绊,也就有更强大的动力去保护它,因此,那些了解并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民群众可以自发组成有组织性和持续性的社会团体,并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在信息时代,发挥舆论监督的效用是必要的,在这其中,新闻媒体又起着桥梁作用.新闻媒体覆盖的范围很广泛,而且非热心,他们经常能准确及时的揭露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法行为.增强全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了解,增强他们的保护意识,发挥人民群众的强大力量.总之,除了法律的根本保障以外,我们还应构建一个多层次,宽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监督机制,以保证法律的贯彻落实.只有发挥人民群众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强有力的监督作用,才能更好的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及时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漏洞,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的保障作用.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一直是关系着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学者们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笔者在撰写论文之前进行了大量的调研,通过查阅有关书籍、视听资料以及实地走访,采访有关专业人士等获取了较为完备的资料.阅览这些资料令人感喟不已,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远远超出我们想象的速度消亡着,年老艺人的无奈,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排斥与漠视,让笔者深觉有义务把这些情况呈现在论文中,作用虽小却也盼望能唤起更多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之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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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属2017年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编号:201710378226).

作者简介:余佳丽(1995- ),女,汉族,安徽黄山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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