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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与我国数字出版现状探究

何柳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200093)

[摘 要]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科技水平高速发展,知识及信息的传播形式也在不断更新换代,数字出版这一新型出版形式的竞争优势在不断凸显,逐渐成为出版领域变革的趋势.但与传统出版形式相比,数字出版要想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并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还存在很多需要值得注意和改进之处.首要的就是数字版权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如何能更好地进行版权保护,打击盗版,保护版权方权益,使数字出版有一个更加健康、成熟的盈利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改变受众的消费观念,使数字出版得以更快发展,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版权贸易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2.055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出版已经成为一种新型出版形式.我国的数字出版行业也在顺应数字化浪潮,在不断地发展,2011年全国数字出版的营业收入是1377.9亿元,相对于上一年,其增长幅度为31%,超过了出版、印刷和发行服务行业的整体增长速度.数字版权的管理和保护问题,与数字出版行业发展息息相关.

1何谓数字版权

版权的概念大家并不陌生,即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所谓数字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数字化复制、传播方面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性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总称.[1]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数字版权理解为数字出版物的版权,相对于传统版权的概念来说,数字版权有着较为显著的差异.数字版权因其出版物的内容更加多样化,可能涉及的版权内容就是传统版权所没有的视频、音频等方面;而且数字版权与出版商、载体制造商、零售商等众多方面都紧密关联,较之传统版权,数字版权的构成更加复杂.由于载体与传播形式不同,数字形式的出版物更容易被复制,成本更低,传播更方便,所以数字版权的内容就要重新考虑.

2数字版权问题

2.1盗版猖獗

盗版猖獗是影响数字出版发展的一大障碍,甚至其负面影响日益严重.传统出版的盗版问题,虽然可以进行严打、追缴,但还是屡禁不止;而数字出版传播和复制的速度和能力,是传统出版所无法比拟的,因此想要解决数字出版的盗版问题,如果不能究其根源是没有任何效果的.

版权保护是为了能让出版商获得营收,但是国内,目前对于数字出版的有效盈利模式的探索不是很成功.互联网长期免费,网络上可以搜到海量的资源,正版的出版物被众多盗版替代,想要在网络上对消费者进行收费赢利,还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改进过程,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目前国内的众多电子杂志、电子报刊都是免费发行的,其营收还是广告收入,所发挥的作用也多是对自身的宣传.国内对于数字版权进行良好的管理尝试,并获得成功,一个典型案例就是网.网与文章的作者签订协议,或者直接提供作家自主出版平台,在起点上的文章内容更新,只是先向读者提供一定的免费阅读享受,在一定字数之后,就要进行阅读收费,这与其小说文章的独家和时效性也有直接关系,如果是换成已经出版的图书,这种做法在国内网络环境下要得到全面普及还是比较艰难的.

2.2消费者的思维定式

国内数字版权久久不能得到良好的管理保护,甚至出现混乱的现象,与中国人的消费心理有一定的关系.长期的“免费午餐”,让消费者认为网络或者电子出版物的免费是“理所当然”的.为什么要花钱(哪怕是很少的钱)去购买电子出版物?运用搜索引擎或者网民自发的资源共享,一样能看到想要的内容.这些消费观念很大程度上使对数字版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得不到有效的群众支持.

2.3数字出版产业链不合理

数字出版的产业链应该由终端阅读器、销售渠道、内容产品三方面构成.首先众所周知的亚马逊,可以说是数字出版行业的佼佼者,而国内目前正是缺乏像亚马逊这样成功的电子书生产、销售平台.其次,国内数字出版存在的普遍现象就是:出版商手里拥有大量的数字出版资源,却没有相应的能力和技术,以致数字出版物的内容无法出版,更不用说对数字版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了.

国内数字出版的对于内容的重视程度很低.如果无法对数字版权进行保护,或者在国内环境下,以收费的形式保护版权无法为出版、销售方带来效益,那么对于内容保护的做法就会暂时被其他方式取代.此时数字版权往往只有少数的人们在尝试坚持,手机或者电脑上面常见的客户端、应用商店上,软件或者电子书等在国内几乎都是免费的,只有盛大旗下的部分产品是需要收费的.就以电子书为例,盛大文学的手机电子书应用软件,与其他应用软件一样是免费下载的,但是如果在软件里面选择下载用户需要的电子书就需要进行付费.盛大文学的这种做法是对自己的旗下电子书资源的保护,但即便是很少的收费,还是会导致大量用户选择其他可以免费下载电子书的应用软件.在这种情况下,取胜的不是谁拥有更多、更新的版权,而是谁的应用软件里面免费的产品更多.版权的保护在数量取胜的情况下被蹂躏.

2.4版权所有多样,权力小

国内数字出版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力很小.数字出版的发展,不仅使得出版流程及传播方式进一步优化,更是将出版成本以及对出版行业的要求降低了很多.在数字出版的发展中,作者自身就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出版发行,这种现象使数字出版的版权所有者不再是传统出版商或者需要通过传统出版商才能进行出版.数字出版的营销活动者,现在的版权所有者可以是出版商,也可以是作者个人,但不管是哪一方,其在数字出版行业中所拥有的权力都是很小的,并且其版权贸易的营收也相对的低,不能受自己的主观控制.

国内有望整合数字出版的就是拥有技术和网络的,像移动、电信、联通这样的营销平台,但是这就使得数字出版物的收费权和定价权都不在版权所有者的手上,版权所有者只能提供内容,至于如何进行定价,如何进行收费,营收应该给予版权所有者多少,这样的问题都不是版权所有者能够主观决定的,甚至版权所有者还有失去参与权的可能.

2.5法律法规的不齐备

在提及数字版权相关问题的时候,必须要提到的就是“避风港”原则.由美国在1998年推出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所创立.该法案中创造性地提出:“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被告知侵权,应当立即删除,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2]

2012年9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韩寒、郝群(笔名慕容雪村)、韩瑷莲(笔名何马)起诉百度公司关于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的14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认定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上传韩寒、郝群的《像少年啦飞驰》《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等代表性畅销作品并向其他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决百度共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3万元,对韩寒等作家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百度文库侵权案的成功,是值得深思的.首先,“避风港”原则已经不能对复杂多样的数字版权问题进行解决了,也不能维护众多数字版权拥有者的利益了,制定详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迫在眉睫;其次,即便是对百度的起诉获得成功,但是版权拥有者获得赔偿是很低的,这说明人们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和重视还远远不够,甚至可以说,对于数字版权的保护力度轻得可怜.

3结论

数字版权保护还需要一个过程,甚至对于数字版权管理规章的订立也需要一个过程,同时也还有很多潜在的版权问题没有暴露.所以,推进数字出版的发展是首要的,在发展中探索和寻求国内数字出版的盈利模式,搭建良好的数字出版平台,在实践中完善对于数字版权的管理和保护.只有形成系统规范、切实有效的数字版权管理规范,才能进一步引导数字出版生产、传播、赢利整个生态的健康发展,才能真正推动数字出版行业的快速变革,这将是个不断在摸索改进中进步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谢晶晶.网络环境下的数字版权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30).

[2]朱远慧,王曾,曾璐.“避风港”规则下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侵权责任认定[J].金卡工程,2010(4).

[3]吴琦,苏蕾.方兴未艾的英国数字出版业[J].编辑之友,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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