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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监护失职行为和法律真空地带的实证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871/j.cnki.kjwhc.2018.07.018

摘 要父母监护失职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监护人失职致使儿童伤亡问题的广泛讨论.但是由于传统的家庭观局限与法律真空地带等多种原因,仅仅是对父母监护失职行为进行道德谴责.为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进行全方位保护,我们应当明确如何对该行为定罪量刑.学习借鉴国外监护制度的优秀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关键词监护失职刑事责任监护制度

An Empirical Study on Parental Guardian Misconductand the Legal Vacuum Zone // Guan Lu´na,Wang Jinchai,Fang Jiaming,Chen Shuaiting

Abstract The negligence of parental guardianship has causedwidespread discussion in the community about the guardian´snegligence resulting in child casualties. However, due to variousreasons, such as the traditional view of the family and the legalvacuum zone, it is only a moral condemnation of parental supervisionand misconduc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of minors in all aspects, we should clarify how to convict andcriminalize the behior. Studying and drawing on the excellentexperience of the foreign guardianship system and based on the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will implement the protectionof minors.

Key words negligence of guardianship;criminal responsibility;guardianship system

1 监护人失职行为追责现状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因该群体身心处于成长阶段,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其合法权益易遭受忽视甚至侵害,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通过建立各类法律制度对该群体进行特殊保护.

我们虽然痛心于案件中儿童的悲惨遭遇,但民法领域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无力以及刑法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滞后性更令我们愕然.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民法总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53 条的相关规定,虽然体现了我国监护权强制转移的规定,但是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由于缺乏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有力保障,而不能真正切实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监护人监护失职的原因

2.1 法定监护人失职以及传统的家庭观局限

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45%的父母①认为孩子是他们的个人财产,他人无权干涉其间的关系,即使出现一些事故,也不需要父母负责,更不要说负刑事责任.父母的监护意识薄弱,没有认识自己担任监护人的重要性.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国事”.即使监护出了问题,父母也不愿让“外人”来插手,其他部门也表示“清官难断家务事.”父母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疏于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给予未成年人的实时监护,对未成年人来说,不论从学习、生活还是其他方面的发展都起着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这是其他监护人所不能给予的.父母应该意识到自己身为监护人的重要性, 认真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

然而,64%的相关法律从业人员②则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不能仅将其视为“家事”,而是“国事”.出于对父母监护善意推定为不存在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容易造成有些具有犯罪故意的父母逃脱责任的追究,形成法律的漏洞.因此有必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发挥刑法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目的,即希望通过对其适用一定的刑罚,使之不再犯罪,并防止社会上的其他父母走上该条道路.

2.2 监护制度不完善,国家监护缺失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缺乏相应国家监护手段,公权力的介入微乎其微.在立法上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未成年人在丧失家庭监护时,就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在国外,很早就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儿童国家监护制度,而且几乎每个欧美国家都有不同形式但管理完善的儿童庇护场所的存在.而我国法律未明确任何专门机构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的最后保障.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引入国家公权力的监护保障措施,将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2.3 监护监督机制不健全,监护主体不明确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或监护人以外的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事件却时常发生,这一方面是由于父母监护失职,更多的是由于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缺少监督机关的有效监督所造成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的原则性规定过于宽泛,《若干意见》则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学校、医院、村(居)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的报案和义务;机关的批评教育、通报当地村(居)委员会乃至治安管理处罚的职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导下的村(居)委对监护人的教育辅导.虽然规定越来越细致,但是没有明确指出哪个组织具有监护监督,导致各个组织、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并且各个组织、部门事务繁琐,让其进行监护监督不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性.

3 监护人失职行为的规制举措

3.1 追究监护失职的法律责任

调查数据显示,64%的法律人士主张将父母的监护失职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这似乎是对传统观念和道德伦理的挑战,但不能以此来否定刑法的介入.根据刑法教学的观点,父母监护失职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义务,当父母的行为导致未成年子女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孩子自已陷入危险,作为法定监护人在排除客观和主观违法阻却事由后,根据案件情况构成不作为的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以达到与刑法现已规定家事领域罪、遗弃罪的惩罚效果,通过惩治少数的类似案件警示其他父母自觉履行好监护的职责.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自然人一出生就有了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未成年子女虽然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当父母的行为侵犯其法益,加之过失犯罪并没有将父母排除在适用之外,如果现有的罪名足以对父母监护失职行为发挥惩治作用,就不需要添加新的罪名;另一方面,父母监护失职行为并没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生命造成实际伤害后果,且综合评价社会危害和主观过错,可以对行为人仅予以训诫、罚款、行政拘留.

出于对传统文化的尊重,刑法作为一部最严厉的法律制度,对“家事”的介入应当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只有当监护失职的父母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该危害结果与监护失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追究监护失职父母的刑事责任.并且应当注重监护失职父母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给予其真正适合的刑罚,以呼应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

3.2 监护监督机构以及强制报告制度的设立

明确专门的行政机关,比如民政部门,对日常的事务进行监管,与社会团体组织、社区矫正部门等机构进行合作,并且在必要时或紧急时,允许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形成高效、明确的监护监督的机制,这将是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追求目标.比如,德国青少年局则担任“双重角色”既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又肩负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进行监督的职责.并且,在必要时有权直接采取临时措施干预未成年人监护,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采取干预措施.在我国,我国民政部门多致力于基层工作,包括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能够更加近距离的接触到受损害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较其他部门积累了更丰富的经验.最重要的是,其各级民政部门遍布我国的城市、乡村各地,贴近社会基层,由其监管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工作是比较恰当的.另外可以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民政部门的监督,形成“双重监督”,在民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通过抽查民政部门的监督行为来进行第二重监督.

3.3 入刑后的保障措施

不论是39%的人员认为法律应当增设资格刑,撤销其监护资格,还是27%的人员认为按其具体实行行为定罪处罚,其后的保障措施,则应当由国家代替父母履行监护职责,以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我国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体系.首先政府要建立完善化、体系化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救助措施,以津贴、补贴的形式实现对儿童福利机关的支持.对于一些临时监护也应当成立临时监护机构.其次国务院还应当专门设立一个部门,于每年制定儿童监护福利做出整体规划,然后由各级地方民政部门进行推动实行该规划.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定期组织在未成年人的学校中进行防止对策的宣传.最后,仅仅依靠国家发放津贴和补贴是不足以对未成年人进行充足的保障,所以应当赋予被监护人监护费用的请求权.监护的费用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扶养义务人没有抚养能力或者监护人没有财产的,可以由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这也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应承担的义务.

总之,只有父母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的监护失职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追究法定监护人刑事责任,才能体现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否则监护制度如同虚设,无辜的是未成年人,损害的是祖国健康安全的人口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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