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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会计准则IFRS17即将带来的重大变革(中)

上期我们讨论了新保险会计准则IFRS17即将带来的三大变革,分别是保险服务确认大幅变化、保险负债黑箱被揭开、低质业务亏损在当期显性确认.本期我们继续讨论IFRS17将带来的另外四大变革,分别是挤出营收泡沫危及保险业世界500强地位、营业收入的“暴露式表达”、保险收入要进一步拆除预期赔付中的投资部分、利润表大变脸.

四、挤出营收泡沫危及保险业世界500强地位

1. 财险公司几乎没有营收泡沫

财险公司主营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保险,而且一般都不具有储蓄性,这些短期保险像是消费品,只是预付保费而已,将已赚保费和投资收益作为营收,是没有营收泡沫的.

当然,如果财险公司做了储蓄型产品,就有了营收泡沫,包括保费泡沫和投资收益泡沫.如果做成了长期储蓄型,泡沫就大了.不过,当前财险公司几乎不做储蓄型产品,之前做的短期储蓄型也差不多逐渐到期了结了,所以几乎没有营收泡沫.

2. 寿险公司泡沫巨大

如我在《保险公司经营分析:基于财务报告》一书中所述,寿险公司的营收简直不是营收,而是一堆泡沫中夹杂着少量营收.通过对比中国人寿和工商银行经营数据,我们可以看到,2017 年,国寿营收6532 亿元,工行营收6434 亿元,国寿超过了工行.表5 给出了两家公司的资产和利润对比.

从表5 可以看出,国寿资产规模和利润规模都只有工行的约1/9,怎么国寿的营收还会超出工行呢?这一定是会计准则导致的,国寿的营收存在大量的泡沫.

仔细分析寿险公司利润表,可以看出寿险公司营收泡沫至少包括:

一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没有提取干净.只提取了短期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未提取长期保险的.把长期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放到了营业支出的“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中,严重夸大了营业收入.

二是投资收益未扣除利息支出.保险公司吸收储蓄性保费,是为客户提供储蓄投资服务,服务的营收应该是利差,而不是储金.银行的营收主要就是利息净收入,但寿险公司将投资收益直接作为营收,严重夸大了营业收入.

三是未扣除退保金.退保金其实就是客户在寿险公司的存款,客户存款不应该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取款也不应该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支出,存取款压根就不应该体现在利润表中.将退保金放在营业支出里,一定也体现在了营业收入中,寿险公司退保金占比挺大的,由此严重夸大了营业收入.

3. 危及寿险公司的世界500强地位

根据IFRS17 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是:只有当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或服务提供或转移至客户时,才能将其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当然,存款压根就不属于保险服务,而是投资服务,只能将利差计入营业收入.

按照这一标准,上述三类营收泡沫都将被挤出或清理干净.由此,寿险公司的营收将会大幅下降.世界500 强排名是按照营业收入大小排名的,这意味着当2022 年IFRS17 在全球普遍适用时,全球以寿险业务为主的保险集团的排名将面临大幅下滑,这其中当然包括中国进入世界500 强排名的各家公司.

五、营业收入的“暴露式表达”

IFRS17 实施后,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被分为保险服务和投资服务.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通过销售“保险合同中的投资部分”或投资合同来提供投资服务.因此,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也分为提供保险服务形成的保险收入和提供投资服务形成的投资净收益.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提供其他服务,如养老、医疗等服务形成营业收入,在中国保险业占比很低,这里不予讨论.

1. 提供保险服务形成保险收入

在IFRS17 中,将提供保险服务获得营业收入称为“保险收入(Insurance Revenue)”,保险收入的确认标准是,只有保险公司的责任或服务被提供或转移至客户时才可以确认为保险收入.

按此标准,显然,收到保费不等于提供了服务,所以保费不是保险收入,只有对客户履行的责任是保险收入;同理,保险公司通过资产投资获得投资收益也不等于提供了服务,所以投资收益不是保险收入,只有当期保险赔付中包含的投资收益才是保险收入.

那么,在一个报告期内,什么是保险公司对客户履行的责任呢?其实就是该报告期内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负债的释放或减少额,履行了责任,降低了负债,也就向客户提供了服务.因此,保险收入等于保险负债的当期减少和提供当期服务的各种费用开支.

1)未到期责任负债减少额

按照未到期责任负债的构成,当期释放或减少额包括三部分:当期赔付、风险调整释放和合同服务边际摊销.当期责任赔完了,当期对应的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也就释放出来了.

需要强调的是,未到期责任负债当期释放的当期赔付,并非实际的当期赔付,而是期初未到期负债评估中预计的当期赔付,因此被称为“期初预计赔付”.

2)与提供当期服务对应的费用开支

我们都知道保险公司除赔付之外的费用开支包括手续费佣金和业务及管理费用,在IFRS17 中对应的分别是获取成本摊销和其他保险服务费用.

一是获取成本摊销.为了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花费了大量的保单获取成本(包括销售费用和核保成本等),这显然可以确认为保险收入.但是,某一年度支出的保单获取成本对应的往往是过去3 年或5年的新单保费,而不是对应当期提供的保险服务.因此,需要将所有有效保单的获取成本在各自保险期限内进行摊销或分配,然后将所有有效保单摊销在本报告期的获取成本之和作为本报告期的获取成本,称为“获取成本摊销”.

二是其他保险服务费用.为了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除获取成本之外,保险公司还需要花费其他各种保险服务费用,包括理赔处理成本、保单管理和维护成本、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交费、施救和代位追偿费用、固定和变动管理费用(包括会计、人力资源、信息技术与支持、建筑物折旧、租金、维修费用等).这些费用都与当期提供服务直接相关,所以也计入当期的保险收入,可称为“其他保险服务费用”.

最终,保险收入包括五个部分:期初预计赔付、风险调整释放、合同服务边际摊销、获取成本摊销和其他保险服务费用.

财险公司通常只做短期保险,除上述方式外,保险收入也可以采取简便的保费分配法计算,其实就是直接将保费按照期限计算得到当期的已赚保费即可,但仔细想想,已赚保费其实也包括上述五个部分.

2. 提供投资服务形成投资收入

保险公司除提供保险服务外,还提供投资服务并形成负债和资产,类似于商业银行吸收储蓄并且形成负债和资产,只不过除投连险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往往是长期储蓄,而且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是浮动的.

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服务其实包含两部分:一是保险服务本身包含的投资服务,如,保险公司销售的终身寿险或养老年金保险,为客户提供了死亡保障,同时为客户的保单价值提供投资服务;二是从保费中拆出去的投资部分,或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投资产品,本身就是为客户提供投资服务.

与商业银行将“利息净收入”作为营业收入类似,保险公司提供储蓄投资服务,应该将“投资净收益”,即扣除提供给客户的投资收益后剩余的投资净收益计入营业收入.

这其中的道理,除了与商业银行利息净收入类似外,还有一个原因:对于通过价值赔付给客户的投资收益,已经计算在了保险服务的营业收入“保险收入”中,如果在投资部分再将不扣除客户利息的投资收益计入营业收入,就重复计算了.

3. IFRS17下的保险公司营业收入

如前所述,IFRS17 中,财险公司可采用保费分配法计算保险收入,而且财险公司也不需要就准备金向客户支付利息,因此,财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其实与当前没有什么变化.但是,IFRS17 实施后,寿险公司的营业收入结构会发生革命性变化,如表6所示.

这个保险收入看起来很怪,尤其对于当期赔付很少的公司而言,人家一看:“原来你的收入主要就是销售费用(获取成本摊销)和管理费用(其他保险服务费用)啊,那你到底为客户提供了什么服务呢?”造成这种结果的根源主要是人身险期限太长了,以至于很难用一个完整的科目来表明提供的当期服务,经过20 年的考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居然选择了这样的“自我暴露式”表达,虽然清晰,但很可能令客户不太舒服.

4. 财险公司营收几乎不受影响

如前所述,IFRS17 实施后,若采用保费分配法,财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几乎不受影响.

其实,即便不采用保费分配法、营业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但数量也几乎没有变化.因为,对财险公司而言,未到期责任负债的释放或减少对应的就是已赚保费,而且,只要保费增长速度不高,获取成本摊销和不摊销结果也差不多,其他保险服务费用也几乎没有变化.再看投资收益,财险公司的准备金是不需要向客户支付利息的,因此,投资收益扣除资产减值和投资费用,就等于投资净收益.

5. 寿险公司营收大幅降低

寿险公司变化就大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释放或减少额远低于当期保费收入,而获取成本摊销也会大幅低于当期获取成本(在保费逐年增长的条件下),只有其他保险服务费用基本不变.

此外,寿险公司绝大部分准备金和所有保户投资款都要向客户支付利息,因此,投资净收益远低于投资收益,到底低多少,取决于寿险公司的产品结构.根据历史表现,我们可以大致知道哪些保险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利息较低,则其投资净收益较高.

大致估计,寿险公司的营业收入降幅在50%以上.此外,由于新公司的客户群总体比较年轻,未到期准备金释放或减少额就比较低,所以,其保险收入和营业收入的降幅要更大些.

六、保险收入要进一步拆除预期赔付中的投资部分

在《新保险会计准则IFRS17 即将带来的重大变革(上)》中,我们已经讨论过如何从保险合同中拆除明显投资部分(distinctinvestment component).即,按照IFRS17,投资部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就要从保险合同中拆除:1)投资部分与保险部分不是高度相关的;2)市场上有,或可以有单独的、类似的投资产品销售.

但是,即便按照上述方式拆除“明显投资部分”后,保险合同仍然包含与保险部分高度相关的“非明显投资部分”或“剩余投资部分”.

从资产负债表来看,保险合同生效,拆除“明显投资部分”后,就按IFRS17 的规定核算保险负债,因此,未到期责任负债中是包含“非明显投资部分”的.但是,从利润表来看,核算保险收入时,IFRS17 就变得更为“心狠手辣”,要求得到极端干净的提供当期保险服务对应的保险收入,要求继续拆除保险合同的“非明显投资部分”.

具体而言,保险收入等于预期赔付+风险调整释放+合同服务边际释放+获取成本摊销+其他保险服务费用,其中的“预期赔付”中肯定包含有“剩余投资部分”或“非明显投资部分”,这些剩余投资部分其实只是对客户投资款的返还,趁着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就一块儿返给客户了,本质上不属于保险服务,需要从保险收入中拆除.

以终身寿险为例,假定一群客户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终身寿险不包含“明显投资部分”,在保险服务确认时不需要拆除.但是,终身寿险却包含“非明显投资部分”,在每个报告期确认保险收入时需要从预期赔付中扣除.例如,在保单期限内第20个会计年度期初,保险公司预计会向客户群赔付8000 万元死亡(含高残)保险金,其中包含3000万元的保单价值.在核算当年的保险收入时,这3000万元价值将被作为“非明显投资部分”从当年的保险收入项下“预期赔付”中拆除出来.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能将当期预期赔付中的风险保费(对应风险保额)计入保险收入,不能将当期预期赔付中的投资部分(对应价值)计入保险收入.

这样核算下来的保险收入,才是对应于保险服务的纯粹的保险收入.相应地,在核算保险服务费用时,其中的“实际赔付”也要扣除赔付中包含的投资部分或保单价值,这样,就收支对应了.

到此为止,保单投资部分就通过两个步骤被彻底拆除了!不过,第一步拆除其实挺利索的,保单一订立就解决了;第二步拆除过程却非常漫长,每年拆一点每年拆一点,直到保单全部到期为止.两步拆除法极大地降低了寿险公司的营业收入.

七、利润表大变脸

大家已经习惯了当前的保险公司利润表(表7 为某寿险公司的当前利润表).但这个利润表有很多缺陷,如上文提到的营收泡沫问题,营业收入有泡沫,营业支出也一定有泡沫.营业收入的缺陷已经在前文说清楚了,营业支出的缺陷至少包括:1)退保金:既不是收入也不是支出;2)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提转差应该留下,其他在营收中扣除;3)保单红利支出:主要是利息支出,应在营收中扣除;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近三年新单保费的手佣支出,和当期如何对应;5)其他业务成本:万能险利息支出,应在营收中扣除.

针对以上缺陷,IFRS17 实施后,保险公司利润表将分为两大部分:保险服务部分和投资服务部分,营业利润则等于两种服务的利润之和(如表8).

1. 保险服务利润表

具体而言,保险服务部分的利润表如表9所示.

保险收入已在前文解释过.关于保险服务费用,一是增加了确认亏损,就是要将亏损保单的亏损在当期全部显性确认;二是形成了与报告期完全对应的各种支出,包括实际赔付、未决赔款负债增加额、获取成本摊销和其他保险服务费用.

关于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是指金融风险对保险业务盈利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为折现率变动导致的履约流变动.大家知道,折现率变动是寿险公司利润波动最大的原因,这个波动在IFRS17 实施后将会体现在“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中.

2. 投资服务利润表

IFRS17 并没有就投资服务给出任何说法,只是说要将投资部分拆除出去另外核算.就投资部分而言,投资服务的利润应该是投资收益减去支付给客户的利息以及投资费用,其利润表如表10 所示.

3. 短期保险利润表

对于只经营短期保险的财险公司而言,可采用保费分配法核算保险收入,其利润表如表11 所示.

IFRS17 即将带来的利润表大变脸,无疑会给保险业人士造成视觉和认知上的巨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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