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信营销类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与微信营销的边界有关本科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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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营销的边界

一、微信营销中逾越营销边界的具体现象及原因

1.三无产品的充斥

所谓三无产品,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朋友圈营销中.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凭借着朋友圈的熟人社交性和相对封闭性等相对特性,朋友圈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某些企业或者组织的生意场.而在微信进行生意宣传的一般都被称为微商,这些微商由于在微信进行营销“门槛低”“成本低”,只需要一部智能设备就能够申请一个微信账号,这与普通的微信用户申请方式并没有什么差异,所以微商的数量在这几年极度扩散,为什么在微信营销中出现较之其他新媒体平台更严重的的虚假广告散步现象呢,本论文经过研究发现有两个原因,其一涉案微商之所以能够骗取消费者的信任,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其在微信中营销拥有其他平台所远不能拥有的熟人社交属性.部分商家在营销前会与消费者建立相对紧密的好友关系,在某些营销中部分消费者甚至都不能意识到这是一个营销手段.所以一些虚假广告的出现并不能第一时间引发消费者的警惕.消费者会本能的因为关系从而忽视在这场交易中自身所会面临的危险.其二,法律监管过程困难.在《新广告法》中将广告人的身份进行了重新定义,在微信朋友圈的营销关系明显符合《新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宣传者的定义.所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不是因为缺乏相应的对于微信中营销人的监管法律,而是对于微信营销的虚假广告监管过程出现了断档问题.

2.恶意营销

在某种层面上,上文中提到的关乎到三无产品的营销和虚假广告的营销,在其本质上其实都应该属于恶意营销的范畴.但是本论文在这个概念上将恶意营销与上文提到的以销售产品为主要目的的营销问题区分开来,在这个层面上的恶意营销是指那些不以倾销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获取浏览量和关注度并以此获利的微信营销方式.恶意营销在种类上表现为谣言营销、标题营销、以及式营销.

3.谣言营销

所谓谣言营销,就是在微信营销中散步没有事实依据凭空捏造的言论,并通过微信平台的传播借此来误导部分用户或者涵盖整个大众,与此同时还能够凭借谣言所具有的吸睛性,获得大量关注度从而以此盈利.谣言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产物,自古以来就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得到更加丰富的发展.在语言传播的时代,虽然谣言的摧毁力依旧是巨大的,但是谣言的存在和传播毕竟是凭借口舌相传,传播速度相对较慢传播的广度也相对有限.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作为一个崭新的传播媒介也得到了极速的发展.就造成了在如今这个即时的时代,谣言的传播无论是在时间广度还是在区域广度上都获得极大的发展,所以在这种基础上,在互联网上谣言的摧毁力可以说得到了螺旋式上升.微信媒介作为互联网新媒体中的一员,自然也是谣言传播的阵地.只是在某种程度上,例如微信的社交性和半封闭型等原因,造就了谣言在微信上的传播比其他媒介更加的恶劣和严重.

4.非法

微信中社交关系的建立能够拉近人们之间的距离,但也无可避免的从另一方面为某些犯罪提供了便利.在微信上的与传统意义上的相类似,都是通过营造骗局来发展下线从而获利,只是利用微信平台等相关属性,微信用于发展下线,用于引起受害人注意的所描述或者说所利用的产品和发展下线的手段更加隐蔽,并且由于微信的社交属性,在发展下线的过程中也更加方便.而组织在微信中设局招收代理的方式也很简单,一般都是在朋友圈通过p图(p图的内容一般为获利截图或者产品的信息)鼓骗其他受害者,在受害者遭受鼓骗后加入组织成为其一员,也就是新代理.新代理继续发展新下线,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制度.这些组织披着微商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微商的营销操作方式为自身招揽下线的行为.在“宣传和营销”中,由实物产品作为非法行为的保护伞,从而也致使许多受害者无法看破其中骗局,在进行活动时甚至都无法正确认识到自己正处于非法的犯罪团伙之中,这已经不仅仅是单纯扰乱微信的营销环境所带来的,这类违法营销已经涉及违返刑法,给大量消费者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恶劣影响.

二、对遏制微信营销中逾越边界现象的建议

1.提高微信平台中微信营销的准入门槛

当时微信为了增强其平台的社交属性,在创建账号上采用比较低流程化的方式,但这种因为准入门槛过低,造成大量无良营销商的无代价的涌入,也造成微信营销的混乱局面.所以我们建议微信应当在创建账号中设立关卡,在创建账号之初就将营销账号与普通用户区分开来.

2.完善内部的审核制度

根据我们的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微信的审查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已经相对比较便捷.针对微信公众号的违法推送在经过用户的后也能够迅速处理,处理的时间经过不断修改算法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恶性营销不止出现在公众号中,在面对朋友圈的货物营销时,也许是碍于用户隐私的规定,消费者并没有通道对朋友圈的恶性营销进行.因此微信需要在区分营销号和普通用户账号的基础上,为营销号进一步完善一套合理的审核机制.

3.加强惩处力度

微信应当在惩处力度上进行相应的加强,在对涉事公众所推送的恶意营销文章进行查封后,还应该对公众号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我们的建议是在公众号实名认证的前提下,为公众号建立相应的信用机制,一旦公众号所推送的文章出现违法等恶意行为,微信平台可以对公众号采取扣取信用积分的方式对公众号进行监管,一旦公众号中的信用机制低于规定的临界点,微信平台可以对公众号平台采取封停措施.并且这个封停措施还应该牵涉到实名认证中的用户的黑名单系统,对涉事营销者的身份进行黑名单处理.永久禁止其在利用其身份或间接利用其身份进行营销账号的申请

4.建针对微信营销的政府管理制度

第一,从政府角度上同时也从管理视角上应该将微信营销放置到O2O这个概念中,在微信营销中无论是朋友圈营销还是公众号营销都具有相应的交易属性,其中也包括交易人和交易货品等正常的商业角色定位.所以建立的制度应该完整的涵盖这两种营销方式.第二,在上一条总的基础上,也要求相关制度能够区分朋友圈营销与公众号营销的区别.首先因为朋友圈的社交属性,所以其营销和交易都具有一定的社交性,政府在监管上就需要考虑到这一点从而建立合理的制度.而对公众号的监管中,因为公众号信息交流的性质,该商业制度可以考虑与相关信息制度进行整合.

5.解决消费者权益诉求的阻隔问题

在任何纠纷中,解决的问题的渠道都显得尤为重要.在微信营销中也具有同样的属性.在以往的微信营销纠纷中,消费者就苦于没有便捷和合适的渠道进行申诉和维权,造成微信营销一些营销者肆无忌惮的进行恶意营销,从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一点上,改善微信营销的投诉渠道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经过研究我们建议从微信平台和相关政府部门两方面来共同解决.首先,在微信平台中已经有了针对于微信公众号的的系统,其次,作为政府也应在微信营销的维权机制中占据一部分角色.我们认为,在出现情节比较严重的交易纠纷,消费者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时,在诉讼费用和诉讼流程上需要适当的简化.在如今相关法院机构已经制定了针对网购纠纷的简化流程,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消费者维权的阻力.

三、结论

在如今这个时代,互联网的急速的发展为新媒体营销提供了契机.微信营销凭借着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和营销策略在新媒体营销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有着极大地发展势头和发展前景.但与此同时,微信营销中出现的营销问题也不能够忽视.在微信中出现的各类恶性营销对社会,对消费者都产生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作为新媒体自身的微信的营销环境.当务之急,我们必须通过完善各方面的机制为微信营销设立一个边界,遏制恶性营销的继续发展,也为社会的安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微信营销自身的健康发展筑起防火墙.

微信营销论文范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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