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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古城

王军

去年的一个秋日,我来到丽江古城,入住一家客栈.这是一处具有地方特色的灰瓦木结构庭院式建筑,原是一户民宅,一位四川老板把它租了下来,雇了几个年轻人,办成了旅馆.

“来丽江古城租房的人很多,”客栈伙计告诉我,“租下来的房子,只要保持木结构老样式,就可以像我们这样搞经营.当地老百姓,能把房子租出去的差不多都租出去了,还住在古城里的,就是房子地段不好,租不出去的了.”

酒吧、客栈、旅游品商店,统治了丽江古城的空间.入夜,古城之内,五光十色,人头攒动,觥筹交错,嚷闹嘈杂,如同一个游乐场,不见昔日的清雅幽静.

1997年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之后,丽江古城在社会资本的冲刷下变了味儿,原居民大量流失,过度商业化.类似的问题在国内其他一些地方也存在,如何保护、管理好名城名镇名街名村这样的活态文化遗产,是中国这个世界遗产大国面对的挑战.

文化生态何以被剧烈改变

2017年7月8日,在波兰克拉科夫举行的第4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世界文化遗产提名项目“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至此,中国世界遗产总数达到52处.

中国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表示,应改变“重申报、轻管理”的想法,不要把申遗成功作为“政绩”,要将已拥有的世界遗产保护好,弥补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尽快提升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整体水平.

文化遗产在保护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非文物主管部门一家能够应对.拿丽江古城来说,租民宅办客栈就事关国土房管部门对房地产用途管制职权的行使.正是因为社会资本进入古城之后,能够方便地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才导致原居民大量流失、文化生态被剧烈改变.

你租下了丽江古城的民宅,如果只能作住宅用,你就是古城的新居民了;你虽然是外地人,但你的孩子在这里长大,他就是丽江人了.地方文化的成长,离不开传承、吸收、融合、创新,关键是要把握好“度”,房地产用途管制就是这个“度”的“调节器”.

“调节器”一旦失灵,文化生态就难抵御资本冲击.近年来,在世界文化遗产北京故宫的周边,南锣鼓巷、什刹海等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出现私搭乱建、破墙开洞的行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住改商”得不到控制.  

建立有利于遗产保护的产权制度

此次,“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可喜可贺,但岛屿上那些年久失修的近代小洋楼如何得到有效保护,仍是一道难题.光靠政府财政投入是不够的,不少房屋的产权人有名有姓,且多是侨产,继承人多在海外,人数众多,如何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现实情况是,由于这些房屋的产权高度分散,鲜有人对房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当地规划部门做了多轮保护规划,但面对复杂的产权关系,无从下手.这亦是国内不少城市的存量老宅面对的问题.单靠政府财政投入,虽可缓解一时,却难以持续.

古代城市却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古人云“富贵不过三代”,过了三代,继承人多了,势必售卖房屋,分家析产,各置家业.新的买家获得了房产,必掷真金白银予以修缮.在中国古代,房屋质量靠产权人维持,并不需要政府投入,关键就在于产权稳定、市场流通,流水不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对房地产进行了重新登记,发放房地产所有证,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建立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房地产制度.可在年代里,这一制度遭到破坏,一些合法的私房被违法充公,遗留诸多问题尚待解决,房屋质量的衰败就是这些问题积累的结果.

应该看到,1950年代初期建立的房地产制度,对于今天的房地产制度改革仍具有借鉴意义.1951年开征的城市房地产税,按房地产的区位条件、交易等,确定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房地价,每年分期按固定税率征收,返还公共财政.

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后,城市房地产税停征.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改革到位之后,不动产的价值将成为重要而稳定的税收来源,地方政府可专注于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在内的公共服务供应.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产权、保持存量不动产价值的稳定,势在必行.

房地产税改革也将倒逼房地产所有权的整合.由于每一位共有产权人均负有缴纳房地产税的法定责任,其中的不实际使用者,必降低其对产权持有的愿望.这样,碎片化的产权在继承人内部进行整合,或通过市场交易进行整合成为可能.如果一处房地产长期欠税,或年久失修,以致房危屋破,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则有权将其征收拍卖.

2 015 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这为厘清产权提供了机遇.应将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理顺了存量房屋的产权关系,相关修缮与交易活动才能有序推进,老城老街的物质性衰败才有可望根治.

让当地居民成为实施保护的主体

福州三坊七巷的文儒坊,立着一通乡约碑,上刻:“坊墙之内,不得私行开门并奉祀神佛、搭盖遮蔽、寄顿物件,以防疏虞;三社官街,禁排列木料等物.光绪辛巳年文儒坊公约.”在这样的约定之下,私搭乱建、破墙开洞,孰能为之?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治是一大传统,当地居民对家园的热爱,为善治提供了动力,他们是地方文化的传承者,保护他们的权利,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亦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题中之意.

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国际公约》提出:“承认作为非物质和物质财富来源的传统知识的重要性,特别是原居民知识体系的重要性,其对可持续发展的积极贡献及其得到充分保护和促进的需要.”

2005年中国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在中国国内率先作出居民是房屋修缮保护主体的规定:“建立健全旧城历史建筑长期修缮和保护的机制.推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房屋产权,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

2011年,在社会各界呼吁下,江苏省政府批复的《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亦确定了“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保护更新”的原则.长期以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实施主体缺位.相关法规对谁来施行保护未作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便乘虚而入.在不少地方,开发商成为实施“保护”的主体,造成大规模破坏.

近年来,开发商在一些城市的历史街区毁“真古”造“新古”,推行所谓的“保护工程”.这是与文化遗产保护背道而驰的,必须明令禁止.

实践证明,让当地居民成为实施保护的主体大有可为.2014年云南迪庆独克宗古城遭遇火灾,损失严重.当地居民在政府的资助下,按原材料原工艺迅速修复了家园,古城魅力如旧.

很有必要对2008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作出修订,对保护机制予以规定,确立当地居民实施保护的主体地位.文化遗产是人民创造的,只有依靠人民的力量,文化遗产才能代代相传,得以永续.

(作者为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故宫学研究所副所长)

编辑 / 王纯 rmzkw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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